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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重庆市开州区,一起网络赌博案牵出了多名涉案人员。其中,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一名1995年出生的年轻女性,曾在中专毕业后无业。她于2017年5月至9月,受聘于李某某开设的网络赌博代理点,担任客服。代理点运营“大满贯”、“黄金娱乐城”等赌博APP,郭某某负责宣传游戏、向参赌者销售虚拟“金币”、兑换现金和转账等工作。她通过固定工资和销售额提成,获利42670元。
2020年10月29日,郭某某接到警方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事实。案发后,她已全部退缴违法所得。开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院审查认为,郭某某的行为符合《刑法》第303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罪,即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该罪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则加重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但本案中,郭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她与李某某等人构成共同犯罪(《刑法》第25条),属于三人以上较为固定的犯罪集团(第26条),且在其中起次要辅助作用,为从犯(第27条)。从犯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此外,她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构成自首(第67条),可进一步从轻或减轻;作为初犯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也可酌情从宽。
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承认指控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此类嫌疑人可依法从宽处理。检察院综合上述情节,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二款,对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免除刑罚的,作出不起诉决定。
这体现了我国刑事司法的宽严相济原则:对悔过自新的从犯,给予改造机会,而非一味严惩。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郭某某若不服可在7日内申诉。
本案提醒广大网民,网络赌博看似虚拟,实则触犯刑法。客服等辅助角色虽非主犯,但仍需承担责任。及时自首、认罪认罚并退赃,可争取从宽。开州区检察院的决定,不仅是对郭某某的救赎,也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参考:法律注重情节与态度,悔改之路往往更宽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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