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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25日晚,重庆市黔江区居民兰某某在公司聚餐时喝了约3两杨梅酒。饭后,他让妻子开车载着他和孩子回家。但途中孩子哭闹,兰某某接手开车,继续行驶。晚上9点左右,在光明路与长征北路路口,交巡警例行检查时发现他酒驾嫌疑。经呼气酒精测试,兰某某酒精含量为94mg/100ml,随后抽血检验结果为92.4mg/100ml,远超醉酒标准(80mg/100ml)。
检察院审查后认定,证据包括立案材料、抽血照片、检验报告、证人证言(如妻子高某某和同事王某某)以及兰某某本人的供述。这些证据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兰某某对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表现出坦白态度。
兰某某的行为符合《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的危险驾驶罪(醉酒驾驶),本应处拘役并罚金。但检察院认为,犯罪情节轻微,无严重后果,且兰某某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刑法》第67条第三款(如实供述可从轻)和第37条(情节轻微可免刑罚),不需要判处刑罚。最终,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二款,决定不起诉。
此案提醒大家,交通安全无小事,醉驾零容忍。更多法律咨询,欢迎关注中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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