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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15日晚,重庆市黔江区居民孙某某在朋友刘某某家中聚餐,饮用约一两散装白酒。饭后,刘某某开车送他回位于交通路的门市部。休息片刻后,孙某某于当晚22时许驾驶小型面包车外出,途经闸桥、解放路、丹兴路等地。22时10分左右,在丹兴路老公安局外路段,他被交巡警查获。民警通过呼气酒精测试发现其酒驾嫌疑,结果为122mg/100ml。随后,孙某某被带至医院抽血检测,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9mg/100ml,远超醉酒驾驶标准(80mg/100ml)。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本案中,孙某某的行为符合该罪要件:血液酒精含量超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证据包括受案登记表、乙醇检验报告、证人证言及孙某某供述,均程序合法、事实清楚。
然而,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孙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属于坦白(刑法第67条第三款)。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刑法第37条)。孙某某对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速裁程序。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二款,检察院于2020年1月14日作出不起诉决定。
此案提醒广大司机,酒后驾车危害公共安全,法律严惩醉酒驾驶。但若主动坦白、情节轻微,可适用从轻或免刑规定。孙某某虽免于刑事处罚,仍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如吊销驾照。普通民众应引以为戒,切莫酒后开车,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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