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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重庆万州长江段进入禁渔禁采期,但运输船老板崔某某却卷入了一场风波。他参股经营的六艘船只,在3月1日至4月19日,帮助无证采砂船从武陵镇麻柳沱河段运走72500吨长江沙和129000吨鹅卵石,总价值高达370万元。这些砂石被运往重庆某公司碎石场等地。崔某某被捕后,警方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万州区检察院收到案件后,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先是两次退回警方补充侦查(分别持续一个月),并三次延长审查期限。即便如此,检察院仍认为关键证据缺失:崔某某是否“明知”采砂船无许可证而运输砂石?这点无法证实。最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第四款,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崔某某,让他重获自由。
本案核心涉及《刑法》第312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而窝藏、转移、收购等,处三年以下刑罚;情节严重可判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刑法》第25条强调共同犯罪需共同故意,这里运输行为是否构成“掩饰”取决于“明知”要件。如果崔某某不知情,就不成立犯罪。
检察院审查遵循《刑事诉讼法》第175条:可要求补充证据,退查以两次为限。若仍证据不足,必须不起诉。这体现了“疑罪从无”原则,避免冤案。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在资源禁采区,运输砂石看似简单,却可能触及非法采矿链条。普通从业者需核实上游来源,避免“明知故犯”。若证据链不完整,司法会倾向保护无辜者。崔某某的不起诉,正是证据不足的典型例证,提醒大家合规经营,方能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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