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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29日晚,重庆荣某区施济桥头,一场例行检查让谭某甲的夜晚戛然而止。他独自在家喝酒后,应姐姐请求,骑着未年检的旧摩托车从永川红炉镇出发,途经荣某区直升镇。民警拦下他时,酒精呼气测试显示80mg/100ml,随后医院血检确认乙醇含量85mg/100ml。这已超出醉酒驾驶的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
检察院审查后确认,谭某甲持已注销的E类驾照,驾驶无牌无证摩托车。证据包括摩托车照片、血样提取记录、证人证言(如姐姐谭某乙和检查民警黎某某)、谭某甲的如实供述,以及专业的乙醇鉴定报告。视听资料如吹气测试视频,也铁证如山。他到案后主动交代一切,没有隐瞒。
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血醇含量80mg/100ml以上即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本案情节轻微:谭某甲无前科,事发时未造成事故或危害,仅是应家人请求短途代驾。他自愿认罪认罚,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从宽规定;如实供述可从轻(《刑法》第67条)。最终,检察院认定无需判刑,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二款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轻微犯罪者给予机会。
此案提醒大家,酒后驾车风险巨大,即使摩托车也适用同一标准。情节轻微可获不起诉,但绝非纵容。普通人应拒绝酒驾,家人也别轻易求助。法律保护安全,更注重公正。如果类似情况,及早认罪可争取从宽,但预防永远是上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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