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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重庆这座山城,一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牵动了两家公司的神经。原告重庆某乙公司作为物业服务提供方,与被告重庆某甲公司签订多份《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空置物业费及临停费结算协议》。这些合同约定,乙公司负责小区物业管理,包括维修养护、清洁卫生等,甲公司需按月支付物业费,但前提是乙公司先开具合法发票。合同期限从2013年起延续至今,费用标准因物业类型而异,如住宅4.5元/平方米/月,商业12元/平方米/月。
2024年,乙公司首次起诉甲公司支付2022年1月至2023年12月的物业费。在(2024)渝0105民初12081号案中,法院认定乙公司未向甲公司送达发票,甲公司有权拒绝支付,于是驳回了2022年12月至2023年12月的1236312.85元物业费诉求,只支持了更早期间的费用。乙公司上诉但未缴上诉费,按撤诉处理,该判决生效。
判决后,乙公司于2024年9月30日开具了该期间发票,并于2025年2月7日通过微信和邮寄送达。基于此,乙公司再次起诉,要求甲公司支付2022年12月至2024年9月的物业费2231546.16元及违约金。一审法院确认费用总额为2230086.97元,支持乙公司诉求,但调整违约金计算方式。
甲公司上诉称,此为重复起诉,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47条,因为当事人、标的和原因相同。一审和二审法院均不采纳。关键在于两项规定:
此外,法院强调,开具发票虽为附随义务,但合同将其提升为主给付义务,送达是付款条件成就的关键。乙公司行为符合公平原则,未消灭甲公司的付款义务。
二审法院(2025)渝01民终9260号维持原判:甲公司支付2230086.97元物业费及违约金(以LPR利率计算),驳回甲公司上诉。案件受理费由甲公司负担。
此案提醒物业企业:履行合同顺序至关重要,先开具合格发票可避免抗辩;败诉后及时补正构成‘新事实’,可重启诉讼。开发商则需注意付款条件,避免因形式要件拖延支付。类似纠纷中,证据如发票送达记录、微信聊天至关重要,帮助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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