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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庆江从2006年起在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博腾公司)工作,先后签订四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一次合同在2006年,第二次2007年,第三次2009年,第四次2012年。合同期限至2015年8月31日到期。公司提前通知不再续签,姚庆江拒绝签收,并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支付了部分经济补偿,但姚庆江认为这是违法解除,诉至法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第3项,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无过错情形,续订时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键是,计算次数从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开始。本案中,前两次合同在实施前,不计入;后两次(2009年和2012年)连续签订,符合条件。公司有义务告知姚庆江这一权利,并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此外,《重庆市职工权益保障条例》第11条强化了这一义务:用人单位必须告知员工权利,若员工要求,即应签订。公司未告知,反而单方通知终止,违反法律。
一审法院认为合同正常到期,无违法。但二审推翻,认定公司行为实质上违法终止本应继续的劳动关系。姚庆江拒绝通知书并邮寄要求续签,表明其意愿。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和第87条,公司需支付二倍经济补偿。
计算方式:姚庆江工作9年多,月平均工资3826元。经济补偿标准为每满一年一个月工资(约9.5个月=72694元)。公司已付30608.02元,还需补42085.98元作为赔偿金。再审维持二审判决。
本案提醒用人单位:连续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后,不能单方拒绝续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否则面临双倍赔偿风险。劳动者应主动主张权利,如邮寄通知。公司需合规告知,避免纠纷。这体现了法律对劳动者就业稳定的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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