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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5)渝01民终10481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判决书

2026-01-27 大律师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5)渝01民终104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舟,男,198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美嫦,重庆山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某舟因与被上诉人重庆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物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2025)渝0111民初26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某舟、被上诉人某某物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美嫦到庭参加二审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某舟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某某物业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请求判令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某某物业承担;3.确认某某物业未按合同文义计费构成违约,且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对应的服务构成违约,判令某某物业按合同约定及实际履约情况重新核算物业费;4.请求就某某物业及关联方伪造证据、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法予以司法制裁;5.因陈某舟在庭审结束前提起了反诉,以及本案案涉合同涉及全体业主共同利益且金额巨大,不适用小额诉讼审判,请求将本案改由普通案件审理;6.请求上级法院就一审法院审判人员渎职、玩忽职守,甚至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导致本案以及某某物业诉案涉小区其他业主的合同纠纷案时错误判决进行彻底审查。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严重错误,核心关键事实未予查清,错误采信某某物业伪造的非法证据,导致对物业费计价标准的认定根本错误,依法应予以排除,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物业服务合同》中“1.32元/平方米”的计价单位。合同第六条明确载明:“住宅:1.32元/平方米”,全文未有任何“/月”的表述,且陈某舟提供了物业现场办公室公示价格进行相互印证。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对于“1.32元/平方米”这一巨大歧义,法院依法应当作出对陈某舟有利的解释,即采纳“年单价或合同期单价”的解释。2.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未能依法维护陈某舟的合法权益。举证责任分配错误。某某物业主张物业费标准为“月单价”,其有责任提供充分、确凿的证据证明合同中有此约定。物业服务合同是某某物业提供的格式条款。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3.关于物业费认定问题。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断章取义,导致物业费用认证发生根本性错误。按照大足发改【2018】48号关于贯彻《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备注了住宅收费等级未达到一级标准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不得超过一级基准价。经陈某舟审查所涉合同全文,均未按《办法》约定服务标准,故陈某舟认为的合同约定第二年、第三年按1.32元/平方未超过一级基准价,符合办法要求。如若某某物业主张按1.32元/月/平方收取,该价格在原合同的基础上进行了上涨,应当由“双过半”同意后签订合同。某某物业主张的笔误或漏写一说不成立。4.某某物业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严重瑕疵,一审未予审查,即便需支付费用,亦应据此减免。5.一审法院审判人员渎职、玩忽职守,甚至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
被上诉人某某物业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请求。上诉请求第四、五、六项非本案审理范围。
某某物业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陈某舟交纳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4662元;2023年3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4662元,合计9324元,违约金932.4元,共计10256.4元。2.本案诉讼费由陈某舟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0年11月22日,重庆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甲方)与某某物业(乙方)签订《大足某某项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主要载明:物业基本情况物业名称:某某(暂定名),物业类型:商住综合,坐落位置:重庆市大足县城某某大道西侧。第四条乙方提供的公共性物业服务的主要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以下项目: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1.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3.市政共用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4.公用绿地、花木、建筑小品等的养护与管理。5.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商业网点、文化体育娱乐场所。6.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排水管道、污水管道的疏通。7.公共秩序、安全、消防等事项的协助管理和服务,包括安全监控、巡视、门岗执勤,集体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前款约定的事项不含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人身、财产保险和财产保管责任。双方另行签订人身、财产保险和财产保管专项合同的,按合同约定执行。8.物业档案资料管理。9.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10.装修管理。…第十二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收费标准1、物业服务收费选择包干制方式:物业交付使用后,双方约定物业服务费用标准如下(按建筑面积计算):(1)住宅:1.2元/月·平方米(2)商业物业:2.0元/月·平方米注:上述费用标准为包干价,不含公共照明等能源消耗,公共能源耗费由业主据实分摊,未售出的空置房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合同签订后,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于2011年1月18日在原主管部门--原大足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理备案登记。此后,某某物业入驻某某小区提供物业服务。
2015年12月5日,大足区棠香街道某某业主委员会(甲方)与某某物业(乙方)签订《重庆市大足区某某小区物业服务合同》,主要载明:物业基本情况,物业名称:重庆市大足区某某小区,物业类型:商住,坐落位置:重庆市大足县城某某大道西侧。第四条物业服务的主要内容:1.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3.公用绿地、花木、建筑小品等的养护与管理。4.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商业网点、文化体育娱乐场所。5.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排水管道、污水管道的疏通。6.小区内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第五条乙方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应达到约定的标准(具体服务标准见附件三)。第六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收费标准1、物业服务收费选择包干制方式:物业交付使用后,双方约定物业服务费用标准如下(按建筑面积计算):(1)住宅:1.2元/月·平方米(2)商业物业:2.6元/月·平方米,注:上述费用标准为包干价,不含公共照明等能源消耗,公共能源耗费由业主据实分摊,未售出的空置房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合同签订后,该物业服务合同于2015年12月16日在原主管部门--重庆市大足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理备案登记。
2018年12月26日,大足区棠香街道某某业主委员会(甲方)与某某物业签订《重庆市大足区某某小区物业服务合同》,其主要内容包括:物业名称:重庆市大足区某某小区,物业类型:商住,建筑面积116895.92平方米。第三条物业服务的主要内容:物业公司负责小区共用部位的维修、维护和日常监管。具体包括:1.房屋的承重结构,非承重结构的分户外墙墙面、走廊、过道、楼梯间、污水管网、雨水管网、楼道灯、消防设施、避雷装置。2.物业用房的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和管理。3.公用绿地、花木定期修剪清扫,庭院附属设施的养护与管理。4.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包括商业网点、文化体育娱乐场所。5.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到附近垃圾站、箱,排水管道、污水管道的疏通。6.小区内人车分离,进出车辆临时停放秩序的管理。7.小区内公共区域的各项安全管理(包含:火灾、盗窃、溺水、电击等安全隐患)。…第四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本合同特别约定的物业管理事项为:1.粉刷楼道的费用业主共同分担;2.维修外墙、屋面、道路、围墙、物管用房等公共部分和公共设施的维修费用质保期内由建设单位承担,质保期满后由业主分担;3.因业主和使用人装修改造导致公共设备设施及公共部位出现故障、安全隐患和使用缺陷的,由责任业主承担维修责任。4.化粪池清掏、清洗外墙等费用由业主承担。5.门面的前露天停车位委托乙方管理,扣除管理成本后归全体业主所有。第五条乙方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应达到约定的标准(具体服务标准见附件三)。第六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收费选择包干制方式。根据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并参照市场行情,双方约定物业服务费标准如下(按建筑面积计算):(1)住宅:1.32元/平方米(按照大足发改【2018】48号关于贯彻《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实行“一费制”(包括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物业服务合同不得另行约定电梯费和公摊水电费,新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按照新《办法》执行。有电梯住宅,总面积在四万平方米以上的,可上浮10%,某某属有电梯住宅,原有的物业服务费标准为1.2元/平方米/月。“一费制”后,为了物业公司的正常运行,也为了小区的增值保值,业主委员会经过多方了解咨询,和某某物业达成一致,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对物业费做出调整,在原有物业费的基础上,上浮10%,物业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业主其它费用。由于大部分业主已预交2019年物业费(每平方米1.2元和15元公摊水电费);因此,第一年物业费按照原有价格收取,第二年、第三年物业费按每平方1.32元收取。(2)商业门面(写字间):2.6元/月/平方米(含住宅改为写字间、商业、茶楼、培训学校等用途);(3)停车库物业费:60元/月/个;以上条款,业主无论是否入住、使用,均按相应标准全额缴纳物业服务费。(4)租赁露天车位:50元/月/车位的场地维护费,20元/月/车位的场地租金,但必须出具物业及业委会票据,甲方占收费总数的70%,乙方占收费总数的30%,原则上先满足小区业主车辆停放,具体细则,以独立协议为准。(5)临停车辆:2元/小时,但必须出具物业及业委会票据,否则视为物业违约。合同期内,物业服务费不可调整。业主和非物业使用人缴纳物业服务费后,乙方按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盈余或亏损乙方自行承担。…第七条…物业服务费用按月交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在每月25日前履行缴纳义务,业主或使用人也可与物业公司自行协商缴纳。第二十二条本合同期限为三年,从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0日止。第二十三条本合同期限届满前依约之内续签,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乙方必须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后三个月内继续履行本合同,甲方在此期间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乙方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做好交接工资,合同终止。…第二十八条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未能按时如数缴纳物业服务费的,经催收未果,乙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诉,乙方可以按央行同期利率的五倍主张违约金和按本区域市场行情一致的律师代理费。…第四十四条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023年2月27日,大足区棠香街道某某第二届业主委员会(甲方)签订《重庆市大足区某某小区物业服务合同》,其主要内容包括:物业名称:重庆市大足区某某小区,物业类型:商住,建筑面积116895.92平方米。第三条物业服务的主要内容:物业公司负责小区共用部位的维修、维护和日常监管。具体包括:1.房屋的承重结构,非承重结构的分户外墙墙面、走廊、过道、楼梯间、污水管网、雨水管网、楼道灯、消防设施、避雷装置。2.物业用房的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和管理。3.公用绿地、花木定期修剪清扫,庭院附属设施的养护与管理。4.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包括商业网点、文化体育娱乐场所。5.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到附近垃圾站、箱,排水管道、污水管道的疏通。6.小区内人车分离,进出车辆临时停放秩序的管理。7.小区内公共区域的各项安全管理(包含:火灾、盗窃、溺水、电击等安全隐患)。…第四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本合同特别约定的物业管理事项为:1.粉刷楼道的费用业主共同分担;2.维修外墙、屋面、道路、围墙、物管用房等公共部分和公共设施的维修费用质保期内由建设单位承担,质保期满后由业主分担;3.因业主和使用人装修改造导致公共设备设施及公共部位出现故障、安全隐患和使用缺陷的,由责任业主承担维修责任。4.化粪池清掏、清洗外墙等费用由业主承担。5.门面的前露天停车位委托乙方管理,扣除管理成本后归全体业主所有。第五条乙方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应达到约定的标准(具体服务标准见附件三)。第六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收费选择包干制方式。根据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并参照市场行情,双方约定物业服务费标准如下(按建筑面积计算):(1)住宅:1.32元/平方米,物业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业主其它费用。(2)商业门面(写字间):2.6元/月/平方米(含住宅改为写字间、商业、茶楼、培训学校等用途);(3)停车库物业费:60元/月/个;以上条款,业主无论是否入住、使用,均按相应标准全额缴纳物业服务费。(4)租赁露天车位:50元/月/车位的场地维护费,20元/月/车位的场地租金,但必须出具物业及业委会票据,甲方占收费总数的70%,乙方占收费总数的30%,原则上先满足小区业主车辆停放,具体细则,以独立协议为准。(5)临停车辆:2元/小时,但必须出具物业及业委会票据,否则视为物业违约。合同期内,物业服务费不可调整。业主和非物业使用人向乙方缴纳物业服务费后,乙方按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盈余或亏损乙方自行承担。…第二十二条本合同期限为五年,从2023年2月27日起至2028年2月26日止。…第七条…物业服务费用按月交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在每月25日前履行缴纳义务,业主或使用人也可与物业公司自行协商缴纳。第二十八条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未能按时如数缴纳物业服务费的,经催收未果的,乙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诉,乙方可以按央行同期利率的五倍主张违约金和按本区域市场行情一致的律师代理费。…第四十条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2023年3月23日,双方将该物业服务合同在主管部门--重庆市大足区住房和城乡举示委员会办理备案登记。在审理中,某某物业举示了某某小区的化粪池清掏合同、消防维护保养合同、电梯维护保养合同及上述清掏、维保的付款凭证,保安签到表、配电室巡查签到表、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相关资料、物业服务照片、公共收益公示等,证明某某物业入驻某某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程序合法,履行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陈某舟应按照约定交纳物业服务相关费用。陈某舟认为,2018年12月和2023年2月业委会与某某物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住宅物业服务费单价1.32元/平方米,没有注明是每年或每月1.32元/平方米,因此应该是每年每平方米1.32元。
某某物业还提交了业主汪某文、陆某夫(业委会主任,物业位置某某2-1-4-3,建筑面积117.73㎡)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收据(金额847.68元,单价1.2元/月/㎡),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水、电公摊(金额90元,15元/月/户),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的物业费收据(金额2020.2元,单价1.32元/月/㎡),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收据(金额1864.8元,单价1.32元/月/㎡),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物业费收据(金额1864.8元,单价1.32元/月/㎡),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收据(金额1864.8元,单价1.32元/月/㎡),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收据(金额1864.8元,单价1.32元/月/㎡),业主刘某宴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收据(物业位置某某6-1-13-3,建筑面积118.28㎡,单价1.32元/月/㎡,金额1873.56元),证明某某小区住宅物业费按照1.32元/月/㎡收取。
某某物业同时举示了某某小区第一届业委会主任石某友出具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盖章的《关于某某小区物业服务费单价确认的证明》,证明2018年12月26日签订2019年开始实施的《重庆市大足区某某小区物业服务合同》中住宅物业服务费“1.32元/平方米”漏写“/月”,实际应为“1.32元/每平方米/月”。举示了某某小区第二届业委会出具的《关于某某小区物业服务费单价确认的证明》,证明2023年2月27日签订的《重庆市大足区某某小区物业服务合同》中住宅物业服务费“1.32元/平方米”漏写“/月”,实际应为“1.32元/平方米/月”。
在审理中,陈某舟举示了如下证据材料:
重庆市大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拟证明:某某物业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无效的;某某物业与业委会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因为业委会本身就是无效的。
物业服务合同4份,分别为2010年11月22日签订,2015年12月5日签订,2018年12月签订,2023年2月27日签订。拟证明:该4份合同中,2013年的物业合同未经过招投标,后3份合同的签订主体不合法,根据相关规定只有依法签订的合同才对业主有约束力。
某某物业对陈某舟举示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是不能证明合同签订不合法,也不能证明原告没有按合同履行服务义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虽然未招投标,但不能因此否定其效力。
位于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某某路2号5幢1单元22-4号住宅属于陈某舟所有,该房屋的建筑面积为130.79平方米。2019年12月31日,陈某舟交纳了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2064元。2021年10月10日,某某物业在陈某舟的入户门上张贴《物业服务费催缴通知书》。2023年3月20日,某某物业在陈某舟的入户门上张贴《物业服务费催缴通知书》。2024年3月28日,某某物业在陈某舟的入户门上张贴《物业服务费催缴通知书》。2024年5月20日,某某物业向陈某舟挂号寄送《关于要求立即支付物业管理费的函》。2025年2月21日14:25:03,某某物业通过短信向陈某舟(手机号码135XXXX)发送催收短信:“尊敬的某某5-1-22-4陈某舟业主您好,您于2020年1月至2024年12月31日未缴纳物业费10359元,请您于2025年2月28日前物业中心缴此费用,特此提醒”。经某某物业多次催收,陈某舟自2020年1月起未再交纳物业服务费。开庭后,某某物业自动要求将违约金标准调整为应交费的5%。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某某物业起诉的物业服务费自2020年1月1日起的物业服务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本案应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2007年8月26日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一审法院认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系管理性规定,非效力性规定,且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的物业收费标准较低,未损害业主的利益,因此,重庆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与某某物业签订的《大足“某某”项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有效。2015年12月5日签订的《重庆市大足区“某某”小区物业服务合同》、2018年12月26日签订的《重庆市大足区某某小区物业服务合同》、2023年2月27日签订的《重庆市大足区某某小区物业服务合同》是经过业主大会投票选聘后签订,一审法院依法确认其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陈某舟作为某某小区的业主之一,应受上述物业服务合同的约束。
关于陈某舟认为2018年12月26日和2023年2月27日业委会与某某物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住宅物业服务费单价1.32元/平方米是每年或是每月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2015年12月5日签订的《重庆市大足区某某小区物业服务合同》,载明的物业服务费标准是住宅1.2元/月·平方米,而2018年12月26日和2023年2月27日业委会与某某物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住宅物业服务费单价1.32元/平方米,从2018年12月26日签订的《重庆市大足区某某小区物业服务合同》第六条中记载的原有物业服务费标准为1.2元/平方米/月,上浮10%后物业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业主其它费用,正常理解是1.2元/平方米/月上浮10%,即:在原有1.2元/平方米/月基础上上浮(增加)0.12元/平方米/月,上浮10%后变为1.32元/平方米/月,不再收取公摊水电费(15元/月/户),结合某某物业举示的业主交费收据,业委会出具的《关于某某小区物业服务费单价确认的证明》,一审法院认定某某小区自2020年1月起住宅物业服务费单价为1.32元/平方米/月,对陈某舟辩称应为1.32/平方米/年的辩称意见,依法不予采信。
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期间陈某舟应交纳物业服务费4661.36元(130.79㎡×1.32元/㎡/月×27个月),2023年3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陈某舟应交纳物业服务费3798.14元(130.79㎡×1.32元/㎡/月×22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业主未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应对业主进行催收,某某物业未向陈某舟催收2025年以后的物业费,2025年1月至2025年5月的物业费在本案中不予处理。陈某舟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每月25日前交纳物业服务费,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对某某物业要求陈某舟按照应交费5%支付违约金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违约金为422.96元。
一审法院判决:一、由被告陈某舟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和2023年3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用8459.5元、违约金422.97元,合计8882.47元;二、驳回原告重庆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陈某舟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没有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关于案涉小区住宅物业费收费标准的认定是否正确。本院评判如下:
二审中,陈某舟主张案涉小区住宅物业费应按“1.32元/平方米/年”收取。本院认为,案涉物业服务合同由案涉小区业委会与某某物业协商签订,对全体业主均具有约束力。虽然2023年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载明的住宅收费标准为1.32元/平方米,未注明该费为每月收取,但从案涉小区2010年、2015年、2018年、2023年先后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关于住宅收费标准来看,住宅收费标准是由最初的1.2元/月/平方米上浮10%至1.32元/平方米,而2010年与2015年的合同中均载明住宅收费标准以每月每平方米计算,后续上浮的物业费收费标准亦应在原基础上予以确定。同时,案涉小区业委会作为合同相对方,对2018年、2023年签订的合同中住宅收费标准1.32元/平方米漏写“/月”出具了书面证明,某某物业亦举示了其他业主物业费缴费收据佐证小区住宅收费标准系按1.32元/平方米/月收取,故某某物业已完成对案涉小区住宅物业费收费标准的举证责任。目前,陈某舟主张按“1.32元/平方米/年”计算物业费缺乏事实依据,且有悖常理和一般认知。综上,一审法院根据案涉小区物业服务合同签订的延续性、业主实际缴费情况、业委会证明等认定案涉小区住宅物业费单价为1.32元/平方米/月符合客观事实,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二审中,陈某舟主张某某物业提供的服务存在严重瑕疵,但其并未举示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其主张物业服务减免的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陈某舟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陈某舟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唐 松
审 判 员  郑冬梅
审 判 员  张 峰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赵颖嘉
书 记 员  韩 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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