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渝民终1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华龙文惠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青枫北路18号凤凰A座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30517217X4。
法定代表人:刘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琴,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航,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洪九果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城南居委白岩组(工业孵化楼509-3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42896264D。
法定代表人:江宗英,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中丽,重庆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庆华,重庆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旅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城西大街25号平安财富中心5-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828138285。
诉讼代表人:周建中,该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奎,男,该公司破产管理人工作人员。
原审第三人:李红,女,196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元嘉,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华龙文惠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龙文惠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洪九果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九果品公司)、重庆旅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旅游担保公司)以及原审第三人李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华龙文惠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琴、谢航,洪九果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中丽,旅游担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奎,李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元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龙文惠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华龙文惠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二、本案诉讼费用由洪九果品公司和旅游担保公司共同负担。主要事实及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涉案《告知函》《结清证明》并不产生免除债务人及担保人还款责任的法律后果,洪九果品公司和旅游担保公司仍应当偿还涉案债务及承担担保责任。首先,《结清证明》的落款日期为2017年3月8日,而投资人代表通知洪九果品公司、旅游担保公司债权转让的日期分别为2018年5月14日和2018年11月7日。在此之前,洪九果品公司、旅游担保公司在明知华龙文惠公司没有获得投资人书面授权的情况下,恶意诱导华龙文惠公司出具《结清证明》,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损害了广大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华龙文惠公司在出具《结清证明》时,其身份仅为平台经营者而非涉案借款的债权人,在事前未获得投资人授权的情况下,无权放弃涉案债权。《结清证明》对投资人不产生法律效力,同时也不产生免除洪九果品公司债务的法律效力。其次,涉案《告知函》《结清证明》和还款记录均显示,洪九果品公司偿还的是借款编号为W201607DB0006项下借款,而涉案借款项目的编号为W201608DB0001。洪九果品公司的欠款本金高达1300万元,仅偿还477余万元,通过华龙文惠公司出具的《结清证明》就达到了免除剩余800余万元债务的法律后果,这不符合经济生活的基本规律,也不符合公平原则。2.洪九果品公司与旅游担保公司串通骗贷,旅游担保公司系涉案借款的实际用款人之一,应当承担还款责任。根据洪九果品公司于2016年11月11日出具的《情况说明》和2017年2月4日出具的《申请》,包括涉案借款在内的1300万元借款由洪九果品公司和旅游担保公司共同使用。旅游担保公司明知其只能在批准范围内从事与担保相关的业务,却违反金融监管的要求,与洪九果品公司虚构标的,通过文创汇平台向广大投资人借款,且在借款到期后拒绝履行担保义务。旅游担保公司作为涉案借款的实际用款人,已经涉嫌自融自担,没有尽到《融资借款协议》约定的监管义务。也正是基于上述事实,华龙文惠公司才误认为《结清证明》只是对其各自实际用款金额的确认,是确认洪九果品公司应当还款的金额,而不是免除全部还款义务。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原审判决错误认定涉案债权已经消灭,华龙文惠公司对洪九果品公司不再享有债权,旅游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因主债权消灭而消灭,应属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
洪九果品公司辩称,华龙文惠公司违规行使了出借人权利,超越法律规定的中介权利,《融资借款协议》应属无效。华龙文惠公司已经免除对洪九果品公司的债务,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已经归于消灭。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请求法院对一审判决予以维持。
旅游担保公司辩称,一、洪九果品公司并不清楚具体的出借人,《告知函》和《结清证明》均系华龙文惠公司主动出具,其有理由相信华龙文惠公司对涉案借款具有处分权。二、华龙文惠公司明知免除部分债务的法律后果,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三、旅游担保公司为洪九果品公司的涉案借款提供担保,鉴于洪九果品已履行完毕还款义务,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应当免除。综上,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请求维持原判,驳回华龙文惠公司的上诉请求。
李红述称,一、出借人和投资项目真实,投资账户由投资人完全控制,认可华龙文惠公司经投资人授权将资金存管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二、《融资借款协议》合法有效并得到了实际履行。在《融资借款协议》签订、履行过程中,没有损害广大投资人、借款人的利益。银行存管有效隔离了用户资金与华龙文惠公司自有资金,杜绝了中介平台吸纳社会资金的可能性,没有扰乱金融秩序,危害社会公共利益。三、华龙文惠出具的《结清证明》未经过第三人追认,应当无效。
华龙文惠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一、洪九果品公司偿还本金450万元及支付借款期内利息267525元;二、洪九果品公司支付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4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自2017年4月22日起计算至全部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三、洪九果品公司支付违约金45万元;四、洪九果品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1万元;五、旅游担保公司对洪九果品公司依据前述四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本案诉讼费用由洪九果品公司、旅游担保公司共同负担。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8月2日,洪九果品公司(服务接受方、甲方)与华龙文惠公司(服务提供方、乙方)签订编号为文融服协2016039号的《融资信息服务协议》,约定:甲方委托乙方作融资居间信息服务以及由于融资所需的其他信息服务,甲方筹集资金的具体用途为流动资金周转;甲方须按本协议所规定的方式向乙方支付融资咨询服务费、加急费、融资咨询服务保证金及其他信息服务费用,甲方须按本协议的约定向该项目担保方支付担保费,甲方须按本协议的约定向该项目投资方支付投资人收益;本协议所称的T日为项目的到期还款日,甲方必须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偿还本金和利息;甲方应将等同于本金和利息的资金于T-4日24:00前划转至该项目的银行中间账户,用于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不得另行使用或划转;融资总金额450万元,融资期限261天,募集开始时间不迟于2016年8月5日,募集周期10天,还款方式为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融资咨询服务费按照年化费率3.8%计算,金额为123975元,由乙方收取;担保费由项目担保方线下收取;投资人收益按照年化费率8.2%计算,金额为267525元,由项目投资人收取;甲乙双方确认,甲方实际到账的金额为融资总金额扣除融资咨询服务费之后的金额;甲方还款的具体时间节点以另行签订的《融资借款协议》中的规定为准;签订本协议后的两个自然日以内,甲方应向乙方一次性支付融资咨询服务保证金,融资咨询服务费保证金为融资金额的5%,金额为22.50万元;融资资金成功划转至甲方账户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将融资咨询服务费保证金无息退还给甲方;在收到乙方发送的项目放款指令时,乙方合作商业银行一次性足额将融资咨询服务费划转至乙方银行账户,将担保费划转至项目担保方银行账户,将剩余融资资金划转至甲方账户。
同日,以洪九果品公司为甲方、借款人,项目投资人为乙方、出借人,旅游担保公司为丙方、担保人,华龙文惠公司为丁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的编号为W201608DB0001的《融资借款协议》,约定:“第一条借款基本信息:1.甲方同意通过丁方平台向乙方借款,乙方同意通过丁方平台文创汇及丁方合作资金存管银行渠道向甲方发放该笔借款。借款项目编号W201608DB0001,借款本金总额450万元,借款起止日自2016年8月3日起至2017年4月21日止,借款期限共计261天,借款利率(年化)8.2%,借款利息总额267525元,本息合计总额4767525元。还款方式为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到期还款日(T日)为2017年4月21日。2.上述借款利息自本协议生效时起算,至实际还款日期间的实际借款天数按日计息。在计息时,日利率、月利率和年利率之间的关系为:日利率=月利率/30=年利率/360。合同项下最后一期付息为最后一笔借款的还本日,利随本清。3.鉴于乙方为丁方平台注册的投资人,乙方同意由丁方在本融资项目的借款标满标之日,指定一名投资人作为投资人代表,乙方对此代表予以认可。丁方应当确保其指定的投资人代表对本融资项目至少有一笔金额的实际投资,以确保投资人代表是本融资项目实际的投资人。乙方点击投资按钮即视为不可撤销地授权投资人代表代表乙方签订本借款协议的书面文本,以及与本借款协议相关的担保合同,代表乙方办理因丙方、其他担保人未代偿而发生乙方债权转让所需全部手续。投资人代表不取得乙方前述授权以外的权利,也不向乙方承担除代表签订前述协议文本,代表办理债权转让之外的任何责任。第二条资金划转:……2.存管银行根据乙方发出的划转指令,将乙方的出借总金额在扣除丁方和丙方应当收取的费用后,划转至甲方账户。第三条本息偿还方式:1.本协议约定采用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的,T日为到期还款日……4.甲方应保证其存入该项目还款账户的金额足够支付当期应付本息。在甲方存入本金和利息后,存管银行根据丁方平台发出的划转指令于T日将乙方应收本(息)划转至乙方账户,划转完毕即视为本期还款成功。第五条逾期还款:1.本协议所称甲方逾期指甲方未按本协议第一条、第三条约定的还款时间将应当归还的本金和利息足额存入该项目还款账户,致使存管银行在T日无法扣划足额本息到乙方账户。2.甲方逾期的,甲方尚未清偿的全部本金和利息自逾期之日起,除需按原定融资成本支付利息及费用以外,另按融资金额的0.05%/日计收逾期罚息,直至清偿完毕之日。3.如甲方未按照其与丁方签订的《融资信息服务协议》相关约定及时足额划转还款资金的,丁方有权向丙方发送《代偿通知书》,并有权立即向丙方发起清偿要求。丙方应以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方式向乙方代偿,代偿的具体规则依照本协议第六条的规定执行。4.若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代偿责任,则丁方可以寻找债权受让人受让该项目项下的全部债权(含担保权利,债权权利按照本协议约定确定)。受让价款按照债权转让之日甲方尚未清偿的借款本息予以确定。自债权受让人将受让价款打入该项目还款账户之时起,该项目项下乙方的债权自动转让给该债权受让人。各方确认:此种情况下发生的债权转让由投资人代表向甲方履行通知义务。第六条担保:1.丙方担保的范围包括本协议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鉴定费、差旅费以及律师代理费。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本协议约定的甲方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第八条违约责任:1.若甲方出现擅自改变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借款用途、严重违反还款义务、未经乙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协议项下借款债务、甲方提供虚假资料或者故意隐瞒重要事实,以及发生任何影响甲方履约能力的情形而甲方不能及时提供有效补救措施的,构成甲方违约。丁方有权代乙方提前终止本协议,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借款本金总额10%作为违约金……3.若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则应承担乙方实现本协议项下债权而支出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鉴定费、差旅费及律师费服务费……第十一条通知:1.对于本协议以及各方签订的与本协议项下借款相关的其他协议、告示或其他有关使用丁方服务的通知,丁方将以电子形式或纸张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发送电子邮件、寄送挂号信、电话通知、发送手机短信以及在平台或合作网站上公布等方式)通知。2.丁方有权选择其认为合适的通知方式,且不承担因通知而产生的快递等通知费用,该费用由被通知方自行承担。在任何情况下无需对邮递、传真、电话或其他通讯系统所出现的任何传送失误、缺漏或延迟承担任何责任。丁方同时选择多种通知方式的,以其中较快到达借款人者为准……(3)邮递送达(包括特快专递、平信邮寄、挂号邮寄)送达,于丁方发送之日起第3日视为送达日。3.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乙方和丙方有义务在文首所列信息变更三日内向丁方提供更新的信息。若因任何一方不及时提供前述变更信息而导致的损失、后果或额外费用应由该方承担。第十二条其他事宜:本协议自甲方将本协议项下全部本金、利息、逾期罚息、违约金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全部清偿完毕之时自动终止。但本协议终止不影响任何一方因在本协议终止前违反本协议而给其他方造成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特别提示:本协议自乙方通过文创汇平台网站页面就电子文本点击确认,且甲方、丙方、丁方完成纸质文本的签章时成立,自乙方投资资金由存管银行成功划转至甲方账户时生效。”该协议落款处甲方、丙方、丁方签名栏有洪九果品公司、旅游担保公司、华龙文惠的签章,乙方签名栏没有项目投资人签章。
2016年8月3日,旅游担保公司出具《担保函》,载明:旅游担保公司同意为洪九果品公司申请办理的借款金额为45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6年8月3日起至2017年4月21日止共计261天、文创汇平台项目编号为W201608DB0001的融资借款项目所形成的全部本金和利息收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日,华龙文惠公司通过文创汇融资平台向徐力、李红等90名自然人项目投资人募集到450万元款项,存管银行当日即从账户名称为“文创汇重庆某果品股份有限公司160803108”的账号02200101318********划转款项4376025元至洪九果品公司银行账户,同时划转123975元至华龙文惠公司银行账户。该两笔转款的资金用途均注明为“投融资划款转账”。同日,华龙文惠公司出具《投资人代表确认函》,指定文创汇平台的投资人李红担任上述《融资借款协议》项下借款项目的投资人代表,并载明李红依照借款项目相关协议的约定内容,履行投资人代表的责任和义务。李红在该函件上签字确认。
2017年3月8日,华龙文惠公司向洪九果品公司发出《告知函》,载明:“经前期与贵司协商,由贵司一次性支付借款项目(借款项目指:1.借款项目编号W201607DB0006:本金450万元,到期利息225500元;2.借款项目编号W201608DB0001:本金450万元,到期利息267525元;3.借款项目编号W201608DB0002:本金400万元,到期利息265388.89元)。还款资金4776334.83元。为了便于财务统计,请将上述资金分别作如下扣划:一、还款资金4725499.73元划转至如下账户:开户名:文创汇重庆洪九果品股份有限公司160802107;开户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江北支行北滨路分理处;账户号:02200101318********。二、还款资金50835.1元划转至如下账户:开户名:华龙文惠公司,开户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江北支行北滨路分理处,账户号:02200101200********。”同日,洪九果品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向前述《告知函》指定的名称为文创汇重庆洪九果品股份有限公司160802107、账号为02200101318********的账户付款4725499.73元,同时向华龙文惠公司的账号为02200101200********的账户付款50835.10元。同日,华龙文惠公司向洪九果品公司出具《结清证明》,载明:“洪九果品公司于2016年8月3日起,通过华龙文惠公司旗下‘文创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向社会公众投资人借款本金合计1300万元,到期利息合计758413.89元。借款项目明细如下:一、借款项目编号W201607DB0006:本金450万元,到期利息225500元。二、借款项目编号W201608DB0001:本金450万元,到期利息267525元。三、借款项目编号W201608DB0002:本金400万元,到期利息265388.89元。就上述项目还款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意见:一、洪九果品公司一次性向华龙文惠公司支付人民币4776334.83元。二、华龙文惠公司将上述一次性还款资金4776334.83元用于对借款项目投资人进行代偿,同时不再对洪九果品公司进行追偿。三、余下的本息共计8982079.06元,不由洪九果品公司对借款项目投资人承担偿还责任;同时华龙文惠公司也不向洪九果品公司追偿。四、华龙文惠公司保证上述项目的实际投资人不再对洪九果品公司进行任何形式的追偿。”
2017年4月20日,李红(甲方、转让方)与华龙文惠公司(乙方、受让方)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约定李红代表借款投资人向华龙文惠公司转让其对洪九果品公司前述编号为W201608DB0001的《融资借款协议》项下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基于《融资借款协议》而产生的全部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保险费、实现债权的费用及其他基于该合同可能产生的全部债权;甲、乙双方确认,乙方应向包括甲方在内的本项目投资人支付债权转让价款人民币4767525元,前述转让价款为乙方受让本协议约定债权需向甲方支付的全部对价,除此之外乙方无需再向甲方支付任何费用;甲方代表本项目全部投资人同意,前款规定的债权转让价款以乙方向如下银行账号转账的方式支付:户名:文创汇重庆某果品股份有限公司160803108;账号:02200101318********;开户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江北支行北滨路分理处。同日,华龙文惠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该户名为“文创汇重庆某果品股份有限公司160803108”的账户付款4767525元,转账业务单的摘要和附言均注明“平台代偿垫款”。同日,徐力、李红等90名自然人项目投资人的投资本息均成功兑付。
2018年5月14日,李红向洪九果品公司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载明:“李红代表全部投资人将对洪九果品公司所拥有的前述编号为W201608DB0001的《融资借款协议》项下的全部合同债权依法转让给华龙文惠公司,与此转让债权相关的其他权利也一并转让。请洪九果品公司自接到该债权转让通知书后应向华龙文惠公司履行全部义务。”该份通知书于2018年5月15日被签收,邮寄查询结果显示“妥投(他人收)”。2018年11月7日,李红向旅游担保公司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载明:“李红代表全部投资人将对旅游担保公司所拥有的前述编号为W201608DB0001的《融资借款协议》项下的全部合同债权依法转让给华龙文惠公司,与此转让债权相关的其他权利也一并转让。请旅游担保公司自接到该债权转让通知书后应向华龙文惠公司履行全部义务。”该份通知书于2018年11月9日被退回,邮寄查询结果显示“妥投(退回妥投,同事)”。
一审中,双方当事人均陈述,华龙文惠公司出具的前述《告知函》所载明的三笔共计1300万元借款,系洪九果品公司原有负债1500万到期未能偿还,故又通过华龙文惠公司文创汇平台借新还旧而产生的1300万元借款,此前负债1500万元已经结清。另,除《告知函》载明的三笔借款之外,华龙文惠公司与洪九果品公司之间并无其他借贷法律关系,《告知函》所载的第二笔借款即借款项目编号为W201608DB0001的债务就是本案争议款项。洪九果品公司于2017年3月8日按《告知函》要求向华龙文惠公司付款共计4776334.83元后,未再另行支付款项,旅游担保公司亦未代偿任何款项。
另查明,2018年1月9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渝01破申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重庆市江北区国咨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旅游担保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同年2月8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指定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担任旅游担保公司管理人。
2018年8月,华龙文惠公司以洪九果品公司未按约清偿本案所涉借款本金450万元和利息,以及旅游担保公司拒绝履行担保责任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为此,华龙文惠公司委托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进行诉讼代理服务,并通过银行转账实际支付律师费1万元。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律师费发票。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华龙文惠公司对洪九果品公司是否享有借款债权;二、旅游担保公司应否承担保证责任。
针对上述争议焦点,一审法院认为,涉案《融资信息服务协议》《融资借款协议》《担保函》《投资人代表确认函》《债权转让协议》均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本案中,华龙文惠公司提供居间融资服务,洪九果品公司与李红等投资人之间建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旅游担保公司提供保证担保,华龙文惠公司依照约定收取融资咨询服务费,李红等投资人收取投资人收益,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具体明确。涉案借款债务于2017年4月21日到期,出借人李红于2017年4月20日以投资人代表的身份,将本案编号W201608DB0001的《融资借款协议》项下全部债权转让给华龙文惠公司,华龙文惠公司亦向包括李红在内的项目投资人支付了债权转让的全部价款4767525元,李红等项目投资人作为借款方的债权已经全部得到清偿,其对洪九果品公司已不再享有相应债权。
对于华龙文惠公司通过债权受让的方式是否取得了对洪九果品公司的涉案债权问题,关键在于如何认定此前华龙文惠公司向洪九果品公司出具的《告知函》《结清证明》的性质和效力。对此,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告知函》《结清证明》应视为华龙文惠公司自愿对洪九果品公司的涉案债务进行部分免除并代为偿还剩余本息的意思表示。理由如下:第一,涉案《融资借款协议》第十一条第1款明确约定,对于借款协议以及各方签订的与借款协议相关的其他协议、告示或其他有关使用华龙文惠公司服务的通知,华龙文惠公司将以电子形式或纸张形式通知,即明确约定了由华龙文惠公司负责借款有关事项的通知事宜。而华龙文惠公司作为融资借款的居间服务方,洪九果品公司与投资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均通过华龙文惠公司经营的文创汇平台完成,所有合同均通过平台签署,借款还款全过程均受到华龙文惠公司的监管。华龙文惠公司向洪九果品公司发出《告知函》,明确告知洪九果品公司一次性支付包括本案借款在内的三笔借款共计1300万元借款项目的还款资金4776334.83元,同时对该4776334.83元还款分两笔进行划转的银行账户名称、账号予以明确指定。基于此,洪九果品公司有理由相信华龙文惠公司有权代表李红在内的投资人处分涉案借款债权,且系华龙文惠公司主动要求洪九果品公司偿还债务,故洪九果品公司对此并不存在主观恶意。第二,华龙文惠公司出具的《结清证明》明确载明,自2016年8月3日起,通过华龙文惠公司“文创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向社会公众投资人借款合计1300万元,到期利息合计758413.89元(其中含本案借款项目编号W201608DB0001项下本金450万元,到期利息265388.89元),由洪九果品公司一次性向华龙文惠公司支付4776334.83元,华龙文惠公司将该笔一次性还款资金4776334.83元用于对借款项目投资人进行代偿,同时不再对洪九果品公司进行追偿;余下的本息共计8982079.06元,不由洪九果品公司对借款项目投资人承担偿还责任,同时华龙文惠公司也不向洪九果品公司追偿;华龙文惠公司保证上述项目的实际投资人不再对洪九果品公司进行任何形式的追偿。可见,华龙文惠公司仅要求洪九果品公司就前述包含本案债务在内的三个借款项目一次性偿还4776334.83元,对于三个借款项目的剩余本息共计8982079.06元,华龙文惠公司免除了该债务,并保证华龙文惠公司及实际投资人均不再对洪九果品公司进行任何形式的追偿。2017年4月20日,华龙文惠公司与李红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并支付了债权转让的全部对价,华龙文惠公司的身份从居间方转变为债权人,应视为其通过实际行为对前述《结清证明》予以追认。至此,涉案债务的债权人与债务人的身份共同归属于华龙文惠公司一方,本案所涉债权债务关系实际已经消灭。第三,对于洪九果品公司按照华龙文惠公司《告知函》指定的账号、金额偿还的4776334.83元款项,华龙文惠公司称系归还的双方其他借款债务,并未归还本案所涉450万元借款债务。但华龙文惠公司并未举示证据予以证明,且与其出具的《结清证明》内容相悖,故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另外,华龙文惠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按照《债权转让协议》之约定,将债权转让价款共计4767525元支付至账户名称为“文创汇重庆某果品股份有限公司160803108”、账号为02200101318********的银行账户,李红等90名投资人的债权全部实现,其投资权益实际并未受到任何损害。故李红所称华龙文惠公司出具的《告知函》《结清证明》的行为损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亦无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涉案《告知函》《结清证明》均系华龙文惠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其已通过实际行为予以追认,对华龙文惠公司应当具有法律约束力。
综上,涉案债权已经消灭,华龙文惠公司对洪九果品公司并不享有债权,洪九果品公司并无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华龙文惠公司要求洪九果品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律师代理费及实现债权发生的费用之诉讼请求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旅游担保公司是否应该就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问题,因本案主债务已经消灭,旅游担保公司的保证责任同时消灭,华龙文惠公司要求旅游担保公司就洪九果品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华龙文惠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8665.99元,由华龙文惠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华龙文惠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三组证据:第一组:证据1.《用户注册协议》;证据2.《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平台业务合作服务协议》;证据3.文创汇用户注册投资详解图;证据4.《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个体网络借贷资金存管系统通过测评声明》;证据5.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关于银行机构公告的网页截图。拟证明:涉案借款项目的投资人均已授权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托管其在文创汇平台中的资金,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属于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认可的合规存管机构,已将用户资金与华龙文惠公司自有资金进行了隔离。
第二组:证据6.关于人人贷正在募集项目的网页截图;证据7.人人贷官网展示合作银行的网页截图;证据8.关于博金贷正在募集项目的网页截图;证据9.博金贷官网展示合作银行的网页截图。拟证明:中国民生银行、江西银行均属于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认可的合规存管机构,人人贷P2P平台与中国民生银行合作,博金贷P2P平台与江西银行合作;截至2020年初,两平台在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网站披露的个贷募集项目并未被监管机构要求暂停。
第三组:证据10.《W201608DB0001重庆洪九果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购明细表》。拟证明:洪九果品公司、旅游担保公司知晓涉案借款项目的资金来源于90位自然人,涉案借贷模式为典型的P2P借贷模式。
洪九果品公司质证认为:对第一组证据中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与本案无关;对证据3的真实性无法确认;证据4、5与本案没有关联性。第二组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对第三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虽然洪九果品公司在名单上盖章,因该名单是由华龙文惠公司提供,洪九果品公司并不清楚名单上人员是否为真实的借款人。旅游担保公司的质证意见与洪九果品公司一致。李红对所有证据均无异议。
本院对第一组证据中的证据1、2、4、5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证据3为华龙文惠公司制作且洪九果品公司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本院对其真实性不予确认,对该证据不予采信。第二组证据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采信。对第三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该组证据予以采信。
本院二审查明:由华龙文惠公司、洪九果品公司、旅游担保公司共同盖章确认的《W201608DB0001重庆洪九果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购明细表》载明:“投资人账户:mqcq12;真实姓名:马庆等90名投资者;合计投资金额450万元”。
以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甲方、以华龙文惠公司为乙方签订的《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平台业务合作服务协议》约定:“……1.甲方为乙方文创汇平台提供高质量的银企直联网络传输加密通道和后台管理权限设定等服务。2.甲方为乙方提供资金归集、募集资金转入转出、客户本金或收益兑付、账户信息查询、账户余额查询等服务。甲方为乙方客户提供账户信息查询、账户余额查询、资金划转、提现、还款等服务……(三)乙方平台项目资金归集账户:1.乙方平台项目资金归集账户属于甲方内部账户,由甲方人员管理,乙方不能直接操作。2.乙方平台项目资金归集账户户名命名规则为:平台名称+产品名称……”2018年11月9日,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声明,该行个体网络资金存管系统已于2018年11月8日通过测评。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一、《融资借款协议》的效力问题;二、华龙文惠公司是否对洪九果品公司享有债权;三、旅游担保公司是否应当对华龙文惠公司的涉案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及责任范围。
一、关于《融资借款协议》的效力问题
根据本案查明事实,1.华龙文惠公司与具有存管资格的重庆农村商业银行签署存管协议,存管银行将出借人资金与华龙文惠公司自有资金进行了隔离。2.华龙文惠公司作为融资借款的居间服务方,所有合同均通过平台签署,借款还款全过程均受到华龙文惠公司的监管。出借人在充分了解借款人、借款利率、借款期限等基本信息的基础上,可以自由选择认购项目,体现了意思自治和自主决策。3.华龙文惠公司、洪九果品公司、旅游担保公司共同盖章确认的《W201608DB0001重庆洪九果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购明细表》,明确载明了90名投资者的详细信息。这说明作为债务人洪九果品公司清楚知晓上述出借人的具体信息。综上,洪九果品公司与出借人、旅游担保公司、华龙文惠公司四方签订的《融资借款协议》,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
二、关于华龙文惠公司是否对洪九果品公司享有债权的问题
华龙文惠公司在2017年3月8日向洪九果品公司发出的《告知函》和《结清证明》中明确表示,洪九果品公司在一次性还款4776334.83元后,不再就剩余本息共计8982079.06元对出借人承担偿还责任,同时华龙文惠公司也不向洪九果品公司追偿,华龙文惠公司保证出借人不再对洪九果品公司进行任何形式的追偿。该承诺是华龙文惠公司以自己名义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洪九果品公司对此予以接受。洪九果品公司已清偿债务4776334.83元。华龙文惠公司受让涉案债权后,应当依据前述《告知函》和《结清证明》中承诺,不能再就剩余债权请求洪九果品公司予以清偿。对于华龙文惠公司提出洪九果品公司、旅游担保公司恶意诱导其出具《结清证明》,不发生免除债务的效力的上诉理由,因未举证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因华龙文惠公司对洪九果品公司不再享有债权,本院对第三个争议焦点不再赘述。
综上所述,华龙文惠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8665.99元,由重庆华龙文惠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谭 铮
审判员 肖 艳
审判员 冯衍昭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刘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