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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基于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的真实生效裁判,对 重庆市南川区 地区交通事故【车祸死亡】赔偿进行系统总结。
2024年8月18日,程某驾驶无牌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行驶途中,货箱内装载的床垫掉落,刮撞行人骆某,导致其受伤。经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程某承担全部责任,骆某无责任。骆某受伤后住院治疗20天,于2024年9月11日去世。原告为骆某子女韦某甲、韦某乙、韦某丙、韦某丁,起诉要求被告程某赔偿。法院审理中,原告变更请求为按调解协议赔偿10000元,法院支持剩余8000元执行。
法院认定骆某在交通事故中受伤,与程某驾驶车辆货物掉落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事故发生后,骆某被送往南川人民医院住院,行“神经内镜下脑内血肿清除术+颅内压传感器置入术”,诊断包括右侧额颞顶枕叶脑出血等多项伤情。2024年9月11日,骆某去世,法院采信原告提供的住院病历、死亡注销户口证明及亲属关系证明等证据,确认死亡事实系事故所致。公安机关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程序合法、责任划分准确,被法院采纳。原告作为骆某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注:本案法院主要基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认定损失,该协议聚焦医疗费剩余赔偿10000元,法院支持其继续履行,未独立支持其他项目。
在重庆市南川区同类交通事故死亡案件中,法院强调公安机关《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采信,侵权人承担全部责任时须赔偿受害人近亲属损失。若当事人已达成调解协议,法院认可其合法有效性,并强制执行未履行的部分,如本案剩余8000元。实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法院以协议为准,不支持超出部分。被告缺席审理视为放弃权利,不利后果自负。注意事项:调解协议需各方真实意思表示,支付履行证据需完整;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侵权人直接承担责任。案件受理费可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赔偿结果受责任比例及证据影响,需以个案裁判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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