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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依据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作出的真实生效裁判, 系统梳理 重庆市南川区 地区【10级伤残】工伤保险待遇案件中, 法院对各项待遇项目的支持逻辑与计算方法, 为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提供清晰的裁判参考。

原告雷某经工友介绍于2023年6月进入被告贵州某某劳务有限公司承建的渝湘复线高速公路项目从事模板工作。2024年1月9日,雷某在拆卷扬机时被螺帽砸伤左手小指,诊断为左手小指末节指骨骨折,住院3天。2024年8月15日,重庆市南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24年11月14日,重庆市南川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10级伤残,无生活自理障碍。2025年1月20日,雷某向重庆市南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劳动关系解除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仲裁委于2025年3月19日裁决某某劳务公司支付138666.35元,双方不服提起诉讼。本院于2025年4月27日受理并案审理,于2025年5月22日开庭,认定雷某与某某劳务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某某劳务公司作为用工主体承担责任。
是否支持:支持24元。
裁判理由:雷某住院治疗3天,其住院伙食补助费为8元/天×3天=24元,对未超过24元部分予以支持,超过部分不支持。
是否支持:支持交通费300元。
裁判理由:雷某未举示交通费票据,但其就受伤治疗、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往返贵州省道真县到重庆市南川区的必要费用,法院酌情支持300元,超过部分不支持。
是否支持:不支持。
裁判理由:雷某受伤部位为手指,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10级伤残,无生活自理障碍,故不支持护理费请求。
是否支持:支持21792元。
裁判理由:雷某所受工伤为“左手小指末节指骨骨折”,根据《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试行)》规定,其停工留薪期为3个月,故停工留薪期待遇为7264元/月×3个月=21792元,对该部分予以支持,超过部分不支持。
是否支持:支持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0848元。
裁判理由:雷某的工伤为10级伤残,按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7个月本人工资,本人工资认定为7264元/月,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264元/月×7个月=50848元,对该部分予以支持,超过部分不支持。
是否支持:支持16320元。
裁判理由:雷某与某某劳务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2024年11月14日雷某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的重庆市2024年度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计发基数为8160元/月,按10级伤残2个月计发为8160元/月×2个月=16320元,对该部分予以支持,超过部分不支持。
是否支持:支持48960元。
裁判理由:雷某与某某劳务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以2024年11月14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的重庆市2024年度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计发基数为8160元/月,按10级伤残等级6个月计发。因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时雷某未满50周岁,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按全额支付,故为8160元/月×6个月=48960元,对该部分予以支持,超过部分不支持。
是否支持:支持鉴定费400元、鉴定检查费172.35元。
裁判理由:雷某举示了其缴纳的劳动能力鉴定费400元发票和缴纳鉴定检查费172.35元发票予以证明,对鉴定费400元予以支持,对鉴定检查费支持172.35元,多余部分不支持。
是否支持:不支持。
裁判理由:雷某未提供在劳动能力鉴定期间就医就诊的证据,故不支持该请求。
结合本案判决,重庆市南川区法院在工伤保险待遇案件中,对工资标准认定倾向于当证据不足时,按照重庆市2024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87169元/年(即7264元/月)作为计算基数,用人单位举证不力承担不利后果;停工留薪期严格依据《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试行)》分类确定,本案手指骨折为3个月;一次性补助项目支持需符合伤残等级标准及计发基数,本案10级伤残支持7个月伤残补助金、2个月医疗补助金、6个月就业补助金;鉴定期间相关费用需提供票据和就医证据,否则不支持。当事人举证中关键注意事项包括:及时收集工资流水、医疗票据、鉴定发票,并佐证劳动关系或用工事实,否则可能影响主体责任认定和待遇计算。
工伤保险待遇金额高度依赖具体证据与个案裁判, 本文总结仅基于已生效判决,不构成统一标准, 实际结果仍应以法院裁判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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