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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依据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作出的真实生效裁判, 系统梳理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地区【9级伤残】工伤保险待遇案件中, 法院对各项待遇项目的支持逻辑与计算方法, 为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提供清晰的裁判参考。
原告重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石柱县某项目,将涂料业务分包给案外人刘某某,被告马某某系刘某某聘用的涂料工。2024年7月14日早上9时左右,被告在楼顶拆除钢管时受伤,后于2024年7月19日在石柱县中医院住院治疗12天,出院诊断为膝内侧半月板撕裂(右)、膝关节十字韧带损伤(右)等,住院期间由亲属护理。2025年3月15日至17日,被告在陆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2天,期间由亲属护理。石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4年9月24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被告于2024年7月14日受到的伤害属于工伤,由原告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石柱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25年7月16日作出《初次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为伤残玖级,无生活自理障碍。原告在被告受伤前已为项目参加工伤保险。2025年8月18日,石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被告与原告的工伤保险待遇争议,2025年9月17日作出仲裁裁决,原告不服提起诉讼,本院于2025年10月9日立案,2025年11月4日审理终结。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是否支持:支持支付66,096.00元。
裁判理由:根据《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九级按9个月计发,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9年以上(含9年)不足10年的,按90%支付。被告距离法定退休年龄9年以上不足10年,2024年度重庆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8160.00元,故计算为8160.00元×9×90%=66,096.00元。被告受到的伤害被认定为工伤,鉴定为伤残玖级,依法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停工留薪期工资
是否支持:支持支付41,760.00元。
裁判理由:根据《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结合被告膝内侧半月板撕裂(右)及膝关节十字韧带损伤(右)伤情及《重庆市工伤职工留薪期分类目录》,半月板撕裂S83.2的停工留薪期为6个月。被告工资为6960.00元/月(仲裁委员会根据被告自认的320.00元/天认定,原告主张300.00元/天但未提供证据),故计算为6960.00元/月×6月=41,760.00元。被告受到的伤害被认定为工伤,依法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护理费
是否支持:支持支付1680.00元。
裁判理由:被告前后共计住院14天,期间由家属护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护理费标准按照120.00元/天计算,故计算为120.00元/天×14天=1680.00元。被告受到的伤害被认定为工伤,依法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医疗费
是否支持: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原被告无异议。
裁判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原告已为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被告受到的伤害被认定为工伤。
住院伙食补助费
是否支持: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原被告无异议。
裁判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原告已为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被告受到的伤害被认定为工伤。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是否支持: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原被告无异议。
裁判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原告已为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被告受到的伤害被认定为工伤,鉴定为伤残玖级。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是否支持: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原被告无异议。
裁判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原告已为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被告受到的伤害被认定为工伤。
劳动能力鉴定费
是否支持: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原被告无异议。
裁判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费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原告已为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被告受到的伤害被认定为工伤。
结合本案判决,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在工伤保险待遇案件中,对工资标准认定倾向于以当事人自认或仲裁认定为准,若原告主张不同需提供证据证明;停工留薪期根据伤情分类目录确定,本案半月板撕裂为6个月;一次性补助项目支持支付需基于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已生效,且考虑退休年龄调整比例;当事人举证中,关键注意提交工伤认定书、鉴定结论、工资证明及住院记录,以支持待遇计算,工伤认定和鉴定决定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若有异议应通过行政程序救济。
工伤保险待遇金额高度依赖具体证据与个案裁判, 本文总结仅基于已生效判决,不构成统一标准, 实际结果仍应以法院裁判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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