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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依据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作出的真实生效裁判, 系统梳理 重庆市江津区 地区【9级伤残】工伤保险待遇案件中, 法院对各项待遇项目的支持逻辑与计算方法, 为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提供清晰的裁判参考。
原告詹某某于2022年10月8日到被告重庆某劳务有限公司承建的“恒大养生谷一期某地块X#楼、X#、~X#楼地下车库某期(剩余)项目”处从事钢筋制作工作。2023年11月7日17时15分左右,詹某某在该项目X#楼车库移动脚手架上进行抹灰工作时,不慎踩滑摔伤右腿和右手,被送往重庆某医院治疗24天。2024年4月3日,重庆市某区某局以津人社伤险认字〔2024〕X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詹某某所受到的伤害为工伤。2024年7月2日,重庆市江津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江津劳初鉴字〔2024〕X号《初次鉴定结论书》鉴定为伤残玖级。案件先后进入重庆市江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2024年10月8日作出渝津劳人仲案字〔2024〕第X号《仲裁裁决书》,2025年6月13日作出渝津劳人仲案字〔2025〕第X号《仲裁裁决书》。詹某某对后者部分内容不服,于2025年7月14日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25年10月30日开庭审理,并于2025年12月5日作出判决。
一、医疗费
是否支持:支持。
裁判理由:詹某某住院治疗24天,支付医疗费246元,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支持金额:246元。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是否支持:支持。
裁判理由:詹某某住院24天,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支持金额:192元(8元/天×24天)。
三、鉴定费
是否支持:支持。
裁判理由:詹某某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400元,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支持金额:400元。
四、鉴定检查费
是否支持:支持。
裁判理由:詹某某支付鉴定检查费135元,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支持金额:135元。
五、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是否支持:支持。
裁判理由: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伤残九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当事人双方对詹某某工资标准按本市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863元/月计算均无异议,故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61767元(6863元/月×9个月)。
支持金额:61767元。
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是否支持:支持。
裁判理由:詹某某同意仲裁裁决金额,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因某劳务公司于詹某某受伤当日才为其参加建筑项目工伤保险,詹某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应由某劳务公司承担。
支持金额:31952元。
结合本案判决,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在工伤保险待遇案件中,对工资标准认定倾向于当事人无异议的本市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算月数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支持9个月;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用人单位新参保情况下,由用人单位承担支付责任;当事人举证中需注意及时申请仲裁并对计算错误及时提出异议,以避免超过诉讼时限。
工伤保险待遇金额高度依赖具体证据与个案裁判, 本文总结仅基于已生效判决,不构成统一标准, 实际结果仍应以法院裁判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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