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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依据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作出的真实生效裁判, 系统梳理 重庆市梁平区 地区【8级伤残】工伤保险待遇案件中, 法院对各项待遇项目的支持逻辑与计算方法, 为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提供清晰的裁判参考。
原告黎某某系被告重庆市某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工作岗位为驾驶员,被告已为原告参加工伤保险。2023年12月31日,原告经被告安排前往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装车停车场装车过程中,因安全绳断裂不慎从上层板摔伤,经济南市济阳区人民医院诊断为T3-5椎体骨折。2024年3月16日,重庆市梁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其此次受伤为工伤。2024年9月29日,重庆市梁平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其伤残捌级,无生活自理障碍。原告受伤后于2024年2月17日返回工作岗位工作至2025年1月23日。2025年2月8日,原告向重庆市梁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于2025年4月30日作出渝梁平劳人仲案字〔2025〕第43号仲裁裁决书。原告不服仲裁裁决,于2025年6月26日向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25年7月18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于2025年10月17日作出判决。
医疗费
是否支持:支持800元。
裁判理由:工伤保险基金核定原告医疗费800元,已支付给被告,被告应当按该金额支付给原告。
停工留薪期工资
是否支持:支持22578.88元。
裁判理由:原告于2023年12月31日受伤,被诊断为T3-5椎体骨折,原应享受停工留薪期6个月,但实际享受1个月17天,结合门诊病历,原告主张两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待遇符合相关规定。原告受伤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认定为11289.44元,被告应当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为11289.44元/月×2个月=22578.88元。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是否支持:支持95856元。
裁判理由:仲裁裁决确认该项目,原被告未提出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补足工伤基金未支付的差额部分)
是否支持:不支持。
裁判理由:工伤保险基金已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5150.38元,原告主张被告按其月平均工资17760.2元/月补足差额,但原告未举示充分证据证明其受工伤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补足工伤基金未支付的差额部分)
是否支持:不支持。
裁判理由:被告已为原告办理工伤保险,该笔款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原告主张被告补足差额,但原告未举示充分证据证明其受工伤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结合本案判决,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在工伤保险待遇案件中,对工资标准认定需结合当事人陈述及银行流水、结算单等证据,剔除迟延发放及报销费影响,认定原告受伤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为11289.44元;对停工留薪期,结合诊断及实际返岗情况,支持两个月待遇;对一次性补助项目,若工伤基金已支付且原告未举证缴费基数差额,则不支持用人单位补足;当事人举证中,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平均月缴费工资,否则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工伤保险待遇金额高度依赖具体证据与个案裁判, 本文总结仅基于已生效判决,不构成统一标准, 实际结果仍应以法院裁判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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