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重庆法律咨询网!
本文依据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作出的真实生效裁判, 系统梳理 重庆市南川区 地区【9级伤残】工伤保险待遇案件中, 法院对各项待遇项目的支持逻辑与计算方法, 为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提供清晰的裁判参考。
被告陈某在原告重庆某有限公司承建的南川区城投学府里安居工程一标段从事外架工作,原告为被告参加了项目工伤保险。2024年10月26日,陈某在该项目工作中受伤,诊断为左侧肋骨骨折(第5、6、8、9、10、11肋骨骨折),住院治疗17天。重庆市南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该受伤为工伤。重庆市南川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为伤残玖级,无生活自理障碍。被告向重庆市南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原告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1408元、停工留薪期待遇29056元、住院期间护理费2040元。原告不服仲裁裁决,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是否支持:支持。
裁判理由:被告出生于1971年4月11日,根据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被告应延迟到2032年11月退休,初次鉴定结论书作出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八年。被告系玖级伤残,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51408元(8160元/月×9个月×70%)。
停工留薪期待遇
是否支持:支持。
裁判理由:被告系左侧肋骨骨折(第5、6、8、9、10、11肋骨骨折),按照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S22.4,停工留薪期为4个月。关于被告的本人工资问题,原被告对仲裁裁决认定的本人工资7264元/月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故,被告的停工留薪期待遇为29056元(7264元/月×4个月)。
护理费
是否支持:支持。
裁判理由:原告共计住院17天,护理费为2040元(120元/天×17天)。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鉴定检查费、医疗费等
是否支持:不支持。
裁判理由:被告陈某在原告承建项目受伤并被认定为工伤,原告为被告参加了工伤保险,故对于被告主张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鉴定检查费、医疗费等,在本案中本院不予处理。被告对仲裁裁决没有提起诉讼,视为认可仲裁裁决的内容。
结合本案判决,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在工伤保险待遇案件中,对工资标准认定以仲裁裁决为基础,若原被告无异议则予以确认;停工留薪期根据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具体伤情确定,本案为4个月;一次性补助项目支持支付条件需考虑伤残等级、距退休年龄及相关比例,本案玖级伤残距退休不足八年按70%计算。当事人在举证中需注意提供工资标准证据、工伤认定书及鉴定结论书,以支持争议项目的认定。
工伤保险待遇金额高度依赖具体证据与个案裁判, 本文总结仅基于已生效判决,不构成统一标准, 实际结果仍应以法院裁判为准。
我们守诚信用的原则,忠实于委托人的利益。认真负责地执行委托人的委托任务,积极协助双方为律师事务所,律师与当事人,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寻找对应专业的律师,类似的案例解决法律问题。在此过程中,如自身对法律问题比较模糊,也可以咨询重庆法律咨询客服。当然、如果你比较了解法律,但还是有一些疑惑,也可以查询类似的案例,法律条文解读,解决自身的法律问题。
严格来说是关于法律的信息网站,该信息提供法律知识,它通过介绍律师提供法律服务,而不直接提供诉讼法律服务,此内容无意替代律师建议。如果您对法律法规有任何问题,请务必与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颁行生效的原文核对。如果您对法律问题有任何疑问,请务必咨询您的律师或其他合格的法律工作者。
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0 | 重庆法律网保留所有权利 本站由上智科技提供技术支持 渝ICP备20007345号-4
使用本网站将受制于明确规定的使用条款。使用本网站即表示您同意遵守这些通用服务条款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