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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依据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作出的真实生效裁判, 系统梳理 重庆市南川区 地区【9级伤残】工伤保险待遇案件中, 法院对各项待遇项目的支持逻辑与计算方法, 为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提供清晰的裁判参考。
被告杨某甲于2024年10月24日在原告平安某公司承建的南川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新建工程中从事杂工受伤,伤后送往重庆市南川区某医院住院治疗12天,诊断为左侧外踝骨折等。重庆市南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该伤害为工伤。重庆市南川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初次鉴定结论书,结论为伤残玖级,无生活自理障碍。原告平安某公司为杨某甲缴纳了工伤保险。杨某甲向南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劳动关系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仲裁委作出裁决,确认部分待遇后,原告平安某公司不服提起诉讼,本院审理后作出判决。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是否支持:支持,73440元(8160元/月×9个月)。
裁判理由:原被告双方对仲裁裁决中该项目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因杨某甲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故其主张劳动关系解除的请求不予支持,但该项目作为工伤保险待遇,平安某公司应支付。
停工留薪期待遇
是否支持:支持,20920元(160元/天×21.75天×5个月+160元/天×22天)。
裁判理由:原告提交的工某表、银行流水及证人证言、杨某乙陈述证明杨某甲工某标准为160元/天,杨某乙代收工某。根据杨某甲伤情,杨某甲应享受停工留薪期为6个月,截至劳动能力鉴定作出之日(2025年4月14日),实际享受5个月22日,故计算上述金额。
护理费
是否支持:支持,1440元。
裁判理由:原被告双方对仲裁裁决中该项目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医疗费、鉴定费、鉴定检查费、辅助器具费
是否支持:不予处理。
裁判理由:平安某公司为杨某甲参加了工伤保险,故杨某甲主张的上述项目本案中不予处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结合本案判决,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在工伤保险待遇案件中,对工资标准认定依赖原告提交的工某表、银行流水、证人证言及相关方陈述,确认实际支付金额作为计算基数;停工留薪期根据伤情及鉴定作出日期确定实际享受期限;一次性补助项目在用人单位已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况下,由保险基金承担,用人单位仅支付就业补助金等指定项目;当事人举证中,工伤职工需证明劳动关系及待遇项目,用人单位需提供支付证据,否则承担不利后果。
工伤保险待遇金额高度依赖具体证据与个案裁判, 本文总结仅基于已生效判决,不构成统一标准, 实际结果仍应以法院裁判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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