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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依据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作出的真实生效裁判, 系统梳理 重庆市南川区 地区【工伤】工伤保险待遇案件中, 法院对各项待遇项目的支持逻辑与计算方法, 为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提供清晰的裁判参考。
原告郝某某经工友介绍于2024年10月22日进入被告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未来星城二期项目从事木工工作。2024年10月28日9时40分左右,原告在项目9#楼一单元6层进行二次结构脱模时被掉落的模板砸到左脚受伤,诊断为左足第五趾近节趾骨骨折,住院12天后出院疗养。2024年12月31日,重庆市南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该伤害为工伤。2025年5月8日,重庆市南川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初次鉴定结论,认定原告伤残十级,无生活自理障碍。原告向重庆市南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于2025年7月16日作出裁决,支持部分待遇项目。原告不服仲裁裁决,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2025年9月11日立案,12月1日作出判决。
一、医疗费
是否支持:不支持。
裁判理由:法院对原告请求的医疗费30000元予以驳回,原被告双方对仲裁裁决中该项目不支持的部分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
二、康复费
是否支持:不支持。
裁判理由:判决书中未明确论证该项目,法院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包括未提及的康复费。
三、伙食补助费
是否支持:不支持。
裁判理由:法院对原告请求的住院伙食补助费12天×100元/天=1200元予以驳回,原被告双方对仲裁裁决中该项目不支持的部分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
四、交通食宿费
是否支持:不支持。
裁判理由:法院对原告请求的交通费1000元予以驳回,原被告双方对仲裁裁决中该项目不支持的部分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
五、护理费
是否支持:支持。
裁判理由:法院确认仲裁裁决结果,判决被告支付护理费1440元(120元/天×12天),原被告双方对该项目无异议。
六、停工留薪期工资
是否支持:支持。
裁判理由:法院认定原告工资标准为6525元/月(原告自认日工资300元×21.75天),停工留薪期为3个月,判决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19575元(6525元/月×3个月)。原被告双方对停工留薪期期限无异议,但对计算基数有争议,法院基于原告自认及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他标准而确认该基数。
七、伤残辅助器具费(如有)
是否支持:不支持。
裁判理由:判决书中未明确论证该项目,法院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包括未提及的伤残辅助器具费。
八、伤残补助金(如有)
是否支持:不支持。
裁判理由:法院对原告请求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个月×10000元/月=70000元予以驳回,原被告双方对仲裁裁决中该项目不支持的部分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
九、伤残津贴(如有)
是否支持:不支持。
裁判理由:判决书中未明确论证该项目,法院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包括未提及的伤残津贴。
十、死亡赔偿金(如有)
是否支持:不支持。
裁判理由:判决书中未明确论证该项目,本案非死亡事故,法院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十一、丧葬费(如有)
是否支持:不支持。
裁判理由:判决书中未明确论证该项目,本案非死亡事故,法院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十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是否支持:不支持。
裁判理由:法院对原告请求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个月×9285元/月=18570元予以驳回,原被告双方对仲裁裁决中该项目不支持的部分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
十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是否支持:支持。
裁判理由:法院确认仲裁裁决结果,判决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896元(8160元/月×6个月×10%),原被告双方对该项目无异议。
十四、鉴定费
是否支持:不支持。
裁判理由:法院对原告请求的鉴定费400元予以驳回,原被告双方对仲裁裁决中该项目不支持的部分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
十五、鉴定检查费
是否支持:不支持。
裁判理由:法院对原告请求的鉴定检查费1000元予以驳回,原被告双方对仲裁裁决中该项目不支持的部分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
十六、鉴定期间生活津贴
是否支持:不支持。
裁判理由:法院对原告请求的鉴定期间生活津贴2个月×10000元/月=20000元予以驳回,原被告双方对仲裁裁决中该项目不支持的部分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
结合本案判决,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在工伤保险待遇案件中,对工资标准认定倾向于基于当事人自认及现有证据,当原告仅上班几天且证据不足时,以自认日工资计算月工资(300元/天×21.75天=6525元/月),并确认不超过当地平均工资。停工留薪期在本案中认定为3个月,原被告无异议。一旦性补助项目如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支持支付,但需符合伤残等级十级且劳动关系解除条件,计算基于特定月标准×6个月×10%。当事人举证中,关键注意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劳动合同、考勤表等证明工资标准,但若签名非本人需质证;对仲裁裁决无异议部分,法院直接确认。
工伤保险待遇金额高度依赖具体证据与个案裁判, 本文总结仅基于已生效判决,不构成统一标准, 实际结果仍应以法院裁判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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