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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依据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作出的真实生效裁判, 系统梳理 重庆市南川区 地区【9级伤残】工伤保险待遇案件中, 法院对各项待遇项目的支持逻辑与计算方法, 为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提供清晰的裁判参考。
原告陈某于2022年7月3日经介绍进入被告湖北某有限公司承建的重庆至黔江铁路站前6标工程,从事立架工工作。2022年10月16日,原告在李家湾隧道内工作时被倒下的工字钢砸伤右脚,诊断为右足第1、2近节趾骨骨折、右足背皮肤擦伤、右侧趾背神经损伤,住院32天。2024年3月15日,重庆市南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该伤害为工伤。2024年6月27日及2024年11月1日,重庆市南川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及重庆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作出鉴定结论,伤残等级为玖级,无生活自理障碍。原告向重庆市南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25年5月13日仲裁裁决被告支付部分工伤保险待遇239273.35元,原告不服诉至法院。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支持59355元。
裁判理由:原告对仲裁裁决金额无异议,法院确认。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支持32640元。
裁判理由:原告对仲裁裁决金额无异议,法院确认。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支持66096元。
裁判理由:原告对仲裁裁决金额无异议,法院确认。
停工留薪期待遇:支持79140元。
裁判理由:原告对仲裁裁决金额无异议,法院确认。
护理费:支持1320元。
裁判理由:原告对仲裁裁决金额无异议,法院确认。
鉴定费:支持400元。
裁判理由:原告对仲裁裁决金额无异议,法院确认。
鉴定检查费:支持172.35元。
裁判理由:原告对仲裁裁决金额无异议,法院确认。
交通费:支持150元。
裁判理由:原告系重庆市涪陵区人,就医、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均在南川区内,法院根据当地交通状况酌定。
住院伙食补助费:不支持。
裁判理由:原告认可住院期间伙食由被告安排。
生活津贴:不支持。
裁判理由:原告未提供停工留薪期满后因工伤不能工作的证据。
医疗费:不支持。
裁判理由:原告认可住院医疗费由被告支付,未提供其他医疗费支付证据。
结合本案判决,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在工伤保险待遇案件中,对仲裁裁决无异议部分直接确认支持,对有争议项目强调原告举证责任,如住院伙食、医疗费需证明被告未安排或未支付方可主张,交通费可酌定但需基于实际发生,当事人注意提供工伤后不能工作证据以支持生活津贴等项目。
工伤保险待遇金额高度依赖具体证据与个案裁判, 本文总结仅基于已生效判决,不构成统一标准, 实际结果仍应以法院裁判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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