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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依据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作出的真实生效裁判, 系统梳理 重庆市江北区 地区【工伤】工伤保险待遇案件中, 法院对各项待遇项目的支持逻辑与计算方法, 为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提供清晰的裁判参考。

原告牟某某于2021年11月1日入职被告重庆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由被告派遣至中国某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江北项目担任线务员。2022年2月14日,原告在重庆市江北区海尔路某2期小区安装宽带后驾驶摩托车前往悦城维护10086投诉故障途中翻车,遭受工伤。2022年4月29日,万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原告所受伤害为工伤。2022年9月23日,重庆市万州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初次鉴定结论书,评定原告劳动能力属于伤残十级,无生活自理障碍。原被告劳动关系持续至2022年12月6日。被告未按原告实际工资标准缴纳社保,后补缴。原告已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7699元,但主张差额部分由被告补足。本案于2025年9月30日由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作出判决。
伤残补助金
是否支持:支持。
裁判理由:用人单位因少报、瞒报缴费基数,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被告少报原告的缴费基数(原为3957元,后补缴为7010元),导致原告领取的与养老保险基数有关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金额低于应享有的金额(实际领取27699元,应享受49070元,差额21371元)。法院据此支持原告主张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21371元,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
结合本案判决,总结 重庆市江北区 地区法院在工伤保险待遇案件中 对工资标准认定、一次性补助项目的裁判倾向, 以及当事人举证中的关键注意事项。 在本案中,法院认定用人单位少报缴费基数直接导致工伤保险待遇降低,支持差额补足,强调缴费基数应按实际工资标准确定。原告通过参保证明、银行交易明细、工伤认定决定书、鉴定结论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明事实,法院据此采信。用人单位认可少报事实并补缴,但仍需承担差额责任。实务中,当事人需注意及时提供实际工资证据、社保缴费记录及工伤相关认定文件,以支持待遇差额主张。
工伤保险待遇金额高度依赖具体证据与个案裁判, 本文总结仅基于已生效判决,不构成统一标准, 实际结果仍应以法院裁判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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