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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依据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作出的真实生效裁判, 系统梳理 重庆市江北区 地区【10级伤残】工伤保险待遇案件中, 法院对各项待遇项目的支持逻辑与计算方法, 为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提供清晰的裁判参考。
原告牟某某于2021年11月1日入职被告重庆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由被告派遣至中国某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江北项目担任线务员。2022年2月14日,原告在重庆市江北区海尔路某2期小区安装宽带后驾驶摩托车前往悦城维护10086投诉故障途中翻车,遭受工伤。2022年4月29日,万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原告所受伤害为工伤。2022年9月23日,重庆市万州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初次鉴定结论书,评定原告劳动能力属于伤残十级,无生活自理障碍。原被告劳动关系持续至2022年12月6日。本案于2025年9月30日由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法院于审理终结后作出判决。
八、伤残补助金
是否支持:支持。
裁判理由:用人单位因少报、瞒报缴费基数,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被告少报原告的缴费基数导致原告领取的与养老保险基数有关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金额低于应享有的金额。原告实际领取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27699元,应享受金额为49070元(7010元/月×7个月),差额21371元。法院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支持原告主张的差额。
其他待遇项目如医疗费、康复费、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伤残辅助器具费、伤残津贴、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在本判决中未明确支持或论证。
结合本案判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在工伤保险待遇案件中,对工资标准认定的裁判倾向为以实际工资作为社保缴费基数标准,若用人单位少报基数导致待遇降低,法院支持差额补足。对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项目,法院强调用人单位补缴社保后,仍需承担因初始少报造成的差额责任。当事人在举证中需注意提供参保证明、银行交易明细、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等证据,以佐证缴费基数与实际工资的差异。
工伤保险待遇金额高度依赖具体证据与个案裁判, 本文总结仅基于已生效判决,不构成统一标准, 实际结果仍应以法院裁判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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