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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依据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作出的真实生效裁判, 系统梳理 重庆市江津区 地区【9级伤残】工伤保险待遇案件中, 法院对各项待遇项目的支持逻辑与计算方法, 为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提供清晰的裁判参考。
原告刘某某于2020年3月入职被告重庆市某有限公司从事木工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2024年6月22日,刘某某在车间操作精裁时,不慎被机器锯片锯伤右手,诊断为右手拇指双平面离断伤等伤情,共住院治疗19天。重庆市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4年12月16日认定该伤害属于工伤。重庆市江津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25年1月20日鉴定伤残等级为玖级,无生活自理障碍。原告于2025年5月7日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于2025年5月9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遂向法院起诉。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是否支持:支持,65376元。
裁判理由: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原告称月工资1万元,但证据无法确定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法院参考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发布的年度社会保险费基数上下限核定工作文件中使用的就业人员平均工资7264元/月予以认定,故计算为7264元/月×9月=65376元。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是否支持:支持,32640元。
裁判理由:被告认可,本院予以确认。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是否支持:支持,7344元。
裁判理由:被告认可,本院予以确认。
停工留薪期工资
是否支持:支持,29056元。
裁判理由: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参照《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试行)》,原告伤情对应停工留薪期为4个月,故计算为7264元/月×4月=29056元。
鉴定期间生活津贴
是否支持:支持,4576.32元。
裁判理由:参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12〕X号)第三十二条规定,对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期间停工留薪期满的工伤职工,停发停工留薪期待遇;如因工伤不能从事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不低于病假待遇的标准支付相关待遇。原告鉴定期间27天,计算为7264元/月×0.9月×70%=4576.32元。
护理费
是否支持:不支持。
裁判理由:原告当庭撤回对住院护理费的诉求。
住院伙食补助费
是否支持:不支持。
裁判理由:原告当庭撤回对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诉求。
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
是否支持:不支持。
裁判理由:原告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自然终止劳动合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关于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法院综合认定,被告应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138992.32元,减去被告已支付住院期间生活费多付部分868元,还应实际支付138124.32元。
结合本案判决,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在工伤保险待遇案件中,对工资标准认定倾向于参考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当证据不足时以此作为计算基数;停工留薪期根据伤情参照《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试行)》确定具体月份;一次性补助项目在被告认可或符合条例规定时予以支持;鉴定期间生活津贴按相关办法计算病假待遇标准。当事人在举证中需注意提供受伤前工资证据,否则法院可能采用平均工资标准;已支付费用可申请抵扣,但需明确用途。
工伤保险待遇金额高度依赖具体证据与个案裁判, 本文总结仅基于已生效判决,不构成统一标准, 实际结果仍应以法院裁判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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