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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依据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作出的真实生效裁判, 系统梳理 重庆市大足区 地区【9级伤残】工伤保险待遇案件中, 法院对各项待遇项目的支持逻辑与计算方法, 为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提供清晰的裁判参考。
原告肖某于2024年8月起在被告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某工程项目从事桥梁张拉工作。2025年1月13日,原告在项目工地开叉车转运材料时发生侧翻,导致受伤。经重庆市大足区人民医院诊断为左侧第1肋骨骨折、左侧腓骨上段骨折、脑震荡等多处损伤。2025年5月26日,重庆市大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为工伤。2025年7月4日,重庆市大足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初次鉴定结论,认定为伤残玖级,无生活自理障碍。随后,原告与被告协商赔偿不成,向重庆市大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2025年8月28日作出裁决,原告不服遂起诉至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法院于2025年12月3日作出判决。
在本案中,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对工资标准认定强调原告银行流水证据的采信,被告未能举证共同发放工资事实承担不利后果;停工留薪期按《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试行)》分类支持3个月;一次性补助项目确认劳动关系解除后由用人单位支付就业补助金,基数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鉴定期间生活津贴调整为实际期间并按病假工资70%计算。当事人举证中,工资流水、支付记录关键,护理费等实际支付超过法定标准可导致不支持。
工伤保险待遇金额高度依赖具体证据与个案裁判, 本文总结仅基于已生效判决,不构成统一标准, 实际结果仍应以法院裁判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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