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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依据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作出的真实生效裁判, 系统梳理 重庆市江津区 地区【9级伤残】工伤保险待遇案件中, 法院对各项待遇项目的支持逻辑与计算方法, 为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提供清晰的裁判参考。
原告陈某某系被告重庆某劳务有限公司分包的重庆某项目(一期)作业员,于2024年11月20日入职。2024年11月24日14时30分左右,陈某某在该项目清理材料时,不慎被倒下的钢管砸伤腰部,经重庆某医院诊断为腰椎横突骨折(左侧L1-4);腰部软组织损伤。2025年5月30日,重庆市江津区某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本次受伤为工伤。2025年7月18日,重庆市江津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初次鉴定结论书》,鉴定为伤残玖级,无生活自理障碍。2025年7月18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2025年8月19日,陈某某申请仲裁,重庆市江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5年8月20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陈某某收到后在法定期限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是否支持:支持。
裁判理由: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标准为: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双方认可陈某某平均工资为10000元/月,故计算为10000元/月×9个月=90000元。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是否支持:支持。
裁判理由:陈某某主张8160元/月×4个月=32640元,被告认可,法院予以确认。
停工留薪期工资
是否支持:支持。
裁判理由:陈某某主张10000元/月×4个月=40000元,被告认可,法院予以确认。
鉴定期间生活津贴
是否支持:支持。
裁判理由:陈某某主张10000元/月×70%÷21.75天×37天=11908元,被告认可,法院予以确认。
住院期间护理费
是否支持:支持。
裁判理由:陈某某主张120元/天×7天=840元,被告认可,法院予以确认。
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
是否支持:支持。
裁判理由:陈某某主张10元/天×7天=70元,被告认可,法院予以确认。
交通费
是否支持:支持。
裁判理由:双方同意250元,法院予以确认。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是否支持:不支持。
裁判理由:陈某某当庭撤回该诉求。
结合本案判决,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在工伤保险待遇案件中,对工资标准认定以双方认可的平均工资为准,本案为10000元/月;停工留薪期以4个月为合理期限并获支持;一次性补助项目需基于工伤条例规定及伤残等级计算,本案九级伤残支持9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鉴定期间生活津贴及住院相关费用以当事人主张并获认可的计算方法支持;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由用人单位承担全部待遇支付责任,已支付部分在本案中抵扣;当事人举证中,工伤认定、伤残鉴定及工资标准证据关键,仲裁不予受理后及时诉讼可获法院审理。
工伤保险待遇金额高度依赖具体证据与个案裁判, 本文总结仅基于已生效判决,不构成统一标准, 实际结果仍应以法院裁判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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