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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依据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作出的真实生效裁判, 系统梳理 重庆市江津区 地区【9级伤残】工伤保险待遇案件中, 法院对各项待遇项目的支持逻辑与计算方法, 为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提供清晰的裁判参考。
原告张某某于2024年10月7日与被告重庆市某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在牵伸岗位工作,合同期限为2024年10月7日至2025年10月6日,劳务费标准为100元/天。2024年10月16日19时左右,原告在车间操作时不慎被滚筒压伤左手,诊断为左手拇指近节、远节指骨开放性骨折等伤情,住院治疗36天。2025年1月13日,重庆市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为工伤,由被告承担主体责任。2025年3月26日,重庆市江津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初次鉴定结论,鉴定为伤残玖级,无生活自理障碍。原告于2025年7月9日申请劳动仲裁,该委员会于2025年7月14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遂于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
住院期间护理费
支持:是,支持金额2100元(100元/天×21天)。
裁判理由:原告住院36天,被告主张已派人护理15天但未举证证明,原告认可被告护理15天,故对剩余21天护理费酌情按100元/天计算。
停工留薪期工资
支持:是,支持金额12,000元(3000元/月×4个月)。
裁判理由: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依照《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试行)》,原告伤情享受停工留薪期最长4个月;工资标准确认原告受伤前为3000元/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支持:是,支持金额39,231元(4359元/月×9个月)。
裁判理由: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玖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9个月本人工资;原告受伤前工资3000元/月低于重庆市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按该60%(4359元/月)计算。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支持:是,支持金额32,640元(8160元/月×4个月)。
裁判理由:根据《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九级伤残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4个月计发;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2025年3月26日)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8160元/月)为基数计算。
鉴定期间生活津贴
支持:是,支持金额2520元(3000元/月×70%÷30天×36天)。
裁判理由:根据《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九条,鉴定期间未能上班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生活津贴,标准不得低于因病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按70%计算);原告于2025年2月18日申请鉴定,至2025年3月26日结论作出,期间36天。
鉴定费及鉴定检查费
支持:是,支持金额494.55元。
裁判理由:原告支付鉴定费400元、鉴定检查费94.55元,有发票为证。
交通费
支持:是,支持金额500元。
裁判理由:原告在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活动中必然产生交通费,本院酌情支持500元。
结合本案判决,重庆市江津区法院在工伤保险待遇案件中,对工资标准认定倾向于确认受伤前实际工资(本案3000元/月),并在低于统筹地区平均工资60%时按该标准计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根据《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试行)》确定最长4个月;一次性补助项目支持支付,但基数依关系性质调整(如非劳动关系以鉴定日平均工资计);鉴定期间生活津贴按病假工资标准计算;当事人举证中,用人单位需证明已提供护理等服务,否则法院酌情支持原告主张;交通费等辅助费用酌情认定。
工伤保险待遇金额高度依赖具体证据与个案裁判, 本文总结仅基于已生效判决,不构成统一标准, 实际结果仍应以法院裁判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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