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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依据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作出的真实生效裁判, 系统梳理 重庆市南川区 地区【7级伤残】工伤保险待遇案件中, 法院对各项待遇项目的支持逻辑与计算方法, 为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提供清晰的裁判参考。
曹某某于2024年9月19日到重庆某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南川区文管所地块安居工程一期从事木工工作,双方无劳动关系,曹某某已参加工伤保险。2024年11月9日,曹某某在工作时从横杆上摔落受伤,被诊断为脾出血、挫裂伤、胸腹部损伤,后送重庆市南川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8天。2024年12月23日,南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南川人社伤险认字〔2024〕893号),认定曹某某受伤属工伤。2025年2月13日,重庆市南川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初次鉴定结论书》(南川劳初鉴字〔2025〕3号),鉴定结论为伤残柒级,无生活自理障碍;2025年4月29日,经重庆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再次鉴定,结论同样为伤残柒级,无生活自理障碍。曹某某向重庆市南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某某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22400元、停工留薪期待遇23002.67元、护理费480元。曹某某和某某公司对仲裁不服,均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25年7月23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是否支持:支持122400元。
裁判理由:曹某某生于1974年1月7日,法定退休年龄为62岁4个月,截至再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已满51周岁3个月22天,距离法定退休年龄大于10年,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当按照全额享受,计算为8160元/月×15个月。
停工留薪期工资
是否支持:支持17907.5元。
裁判理由:曹某某所受工伤根据《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试行)》规定,截至2025年2月13日初次劳动能力鉴定作出之日,其实际应当享受的停工留薪期为3个月5天,工资标准为每日260元、月工资标准为5655元(260元/天×21.75天),计算为5655元/月×3个月+5655元/月÷30天×5天。
护理费
是否支持:支持480元。
裁判理由:曹某某住院治疗18天,某某公司安排人员护理14天,故护理费为120元/天×4天。
其他生活补贴
是否支持:不支持10920元。
裁判理由:曹某某主张的其他生活补贴于法无据。
结合本案判决,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在工伤保险待遇案件中,对工资标准认定依据当事人自述及举示的农民工工资表、实得工资等证据,确定为每日260元、月5655元;对停工留薪期,依据《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试行)》及初次鉴定作出之日,认定为3个月5天;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考虑年龄与距离法定退休年龄的关系,支持全额享受;对护理费,依据住院天数及用人单位实际护理天数计算剩余部分。当事人在举证中需注意提供工资表、银行转账记录、住院病案等证据,以支持工资标准及待遇计算的认定。
工伤保险待遇金额高度依赖具体证据与个案裁判, 本文总结仅基于已生效判决,不构成统一标准, 实际结果仍应以法院裁判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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