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重庆法律咨询网!
本文依据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作出的真实生效裁判, 系统梳理 重庆市巫山县 地区【9级伤残】工伤保险待遇案件中, 法院对各项待遇项目的支持逻辑与计算方法, 为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提供清晰的裁判参考。
原告重庆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戴某某签订劳务合同,安排其在巫山龙江新区云水山居项目从事仓管工作。2024年5月5日,戴某某在项目工地对接物资事宜时突发头晕摔倒,经诊断为双侧额叶脑挫裂伤等,巫山县人社局于2024年6月18日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24年8月21日鉴定为9级伤残。被告向巫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原告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344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8960元、护理费1560元。原告不服提起诉讼,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驳回原告不承担责任的请求。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支持。裁判理由: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二)项、《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支持重庆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戴某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3440元(8160元/月×9月)。
停工留薪期工资:支持。裁判理由: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戴某某于2024年5月5日因工受伤,2024年8月21日出具鉴定结论,故停工留薪期为3个月零16天,即3.16个月,支持重庆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18960元(6000元/月×3.16个月)。
护理费:支持。裁判理由:该费用是住院期间的必要开支,戴某某住院时间为13天,支持1560元(120元/天×13天)。
交通费:支持。裁判理由:戴某某虽未出示证据予以证实,但为处理工伤事宜,交通费为必然发生的费用,结合本案实际,酌情认定500元。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予处理。裁判理由:巫山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从工伤保险基金已向戴某某支付65376元,戴某某未举示证据证明工伤保险基金不能赔付,故在本案中不予处理。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不予处理。裁判理由:根据《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戴某某未举示证据证明工伤保险基金不能进行赔付,故在本案中不予处理。
结合本案判决,重庆市巫山县法院在工伤保险待遇案件中,对工资标准认定采信仲裁裁决中认定的月工资6000元/月,当事人对计算标准无异议即予以支持;停工留薪期从受伤之日至鉴定结论出具之日计算为3.1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支持计算为月工资的27倍(8160元/月×9月),由用人单位承担基金不能赔付部分;护理费和交通费支持必要开支认定,但需结合住院天数和案情酌定。当事人在举证中,关键注意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劳动合同及基金支付证明,否则可能导致部分项目不予处理。
工伤保险待遇金额高度依赖具体证据与个案裁判, 本文总结仅基于已生效判决,不构成统一标准, 实际结果仍应以法院裁判为准。
我们守诚信用的原则,忠实于委托人的利益。认真负责地执行委托人的委托任务,积极协助双方为律师事务所,律师与当事人,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寻找对应专业的律师,类似的案例解决法律问题。在此过程中,如自身对法律问题比较模糊,也可以咨询重庆法律咨询客服。当然、如果你比较了解法律,但还是有一些疑惑,也可以查询类似的案例,法律条文解读,解决自身的法律问题。
严格来说是关于法律的信息网站,该信息提供法律知识,它通过介绍律师提供法律服务,而不直接提供诉讼法律服务,此内容无意替代律师建议。如果您对法律法规有任何问题,请务必与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颁行生效的原文核对。如果您对法律问题有任何疑问,请务必咨询您的律师或其他合格的法律工作者。
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0 | 重庆法律网保留所有权利 本站由上智科技提供技术支持 渝ICP备20007345号-4
使用本网站将受制于明确规定的使用条款。使用本网站即表示您同意遵守这些通用服务条款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