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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依据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作出的真实生效裁判, 系统梳理 重庆市南川区 地区【十级伤残】工伤保险待遇案件中, 法院对各项待遇项目的支持逻辑与计算方法, 为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提供清晰的裁判参考。
原告黄某系被告重庆市南川区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职工,2024年12月10日23时左右,在公司铸造车间合沙箱时,因脚踩滑从沙箱上坠落撞到型箱,导致背部受伤,诊断为左侧肩胛骨骨折。2025年2月27日,重庆市南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该受伤属工伤。2025年6月11日,重庆市南川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初次鉴定结论,伤残等级为十级,无生活自理障碍。随后,黄某向重庆市南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劳动关系解除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2025年9月8日,仲裁裁决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4064元和停工留薪期待遇9823.8元,黄某不服提起诉讼。本院于2025年10月15日受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一、医疗费
是否支持:不支持。
裁判理由:因原告受伤之时被告为其参加了工伤保险,故本案所涉医疗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本院不予审理。
二、护理费
是否支持:不支持。
裁判理由:原告并未举示证据证明其进行了住院治疗,故原告主张护理费本院不予支持。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
是否支持:不支持。
裁判理由:因原告受伤之时被告为其参加了工伤保险,故本案所涉住院伙食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本院不予审理。
四、交通食宿费
是否支持:不支持。
裁判理由:原告未举示交通费用的相关票据,且原告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均在南川,故原告主张交通费本院不予支持。
五、停工留薪期工资
是否支持:支持。
裁判理由:原告被诊断为“左侧肩胛骨骨折”,根据《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试行)》,停工留薪期为6个月。原告受伤前实际发放的平均工资为1621.16元/月,低于南川区2024年最低工资标准2100元/月,故按照2100元/月进行计算。原告2024年社保个人部分缴纳为462.7元/月,故计算标准为1637.3元/月(2100元-462.7元),具体金额为9823.8元(1637.3元/月×6个月)。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是否支持:不支持。
裁判理由:因原告受伤之时被告为其参加了工伤保险,故本案所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本院不予审理。
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是否支持:不支持。
裁判理由:因原告受伤之时被告为其参加了工伤保险,故本案所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本院不予审理。
八、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是否支持:支持。
裁判理由:原被告对于仲裁裁决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4064元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九、鉴定费
是否支持:不支持。
裁判理由:因原告受伤之时被告为其参加了工伤保险,故本案所涉鉴定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本院不予审理。
十、鉴定检查费
是否支持:不支持。
裁判理由:因原告受伤之时被告为其参加了工伤保险,故本案所涉鉴定检查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本院不予审理。
十一、鉴定期间生活津贴
是否支持:不支持。
裁判理由:因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因工伤不能从事工作,故对于其主张鉴定期间的生活津贴本院不予支持。
结合本案判决,总结 重庆市南川区 地区法院在工伤保险待遇案件中 对工资标准认定、停工留薪期、一次性补助项目的裁判倾向, 以及当事人举证中的关键注意事项。 在本案中,法院倾向于当用人单位已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时,由保险基金支付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鉴定检查费等项目,用人单位无需直接承担;对于停工留薪期待遇,法院根据《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试行)》确定期限,并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基数扣除社保个人部分进行计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原被告无异议时直接确认。举证注意事项包括:需提供住院治疗证据支持护理费、提供票据支持交通费、证明不能从事工作支持鉴定期间生活津贴,否则法院不予支持。劳动关系解除时间以双方无异议事实为准。
工伤保险待遇金额高度依赖具体证据与个案裁判, 本文总结仅基于已生效判决,不构成统一标准, 实际结果仍应以法院裁判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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