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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刑诉〔2020〕Z1284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4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渝北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犯抢劫罪,于2016年6月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9年8月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8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4日经本院批准,2020年11月24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1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龚某某携带断线钳等工具,到重庆市渝中区中兴路山城巷管网改造工程工地的配电房处,用断线钳剪下被害单位湖南**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铺设尚未投用的价值人民币1091元的远东铜芯电缆线2.63米,并就地将电缆线剥皮。当日2时30分许,龚某某到江北区小苑社区49栋1-1邹某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站,以人民币730元的价格将盗窃的铜芯线销赃给邹某某,随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从龚某某处查获赃款,从邹某某处查获其收购的铜芯线。
被告人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本案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指认现场照片、指认测量以及称重的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等书证;
2.重庆市江北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3.证人邹某某、石某某、程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长度测量及称重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蒋朝吉
检察官助理 肖 庆
2020年12月22日
附:
1.被告人龚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袋;
3.《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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