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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1〕296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3200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四川省邻水县,住重庆市江北区**村**号楼**号(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邻水县**镇**社区**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该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1月,被告人魏某某至重庆市渝北区多个地点,多次通过使用工具打开摩托车座盖后,搭线发动摩托车的方式将被害人的摩托车盗走。具体事实如下:
1.2021年1月3日2时许,被告人魏某某通过上述方式将被害人冯某某停放在松石支路64号嘉兴苑小区门口的摩托车盗走;
2.同月7日2时许,被告人魏某某通过上述同种方式将被害人肖某某停放在松石北路康宁苑小区大门口的摩托车盗走;
3.同月8日1时许,被告人魏某某通过上述同种方式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龙山大道御景豪庭小区3幢楼下的摩托车盗走;
4.同月9日4时许,被告人魏某某通过上述同种方式将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龙山路渝安龙都小区门口的摩托车盗走;
5.同月25日2时许,被告人魏某某通过上述同种方式将被害人高某某停放在余松路佳居花园B区门口的摩托车盗走。
2021年1月25日,被告人魏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监控视频截图、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害人肖某某、冯某某、杨某某、高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指认笔录、提取笔录;
6.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退赔后可适用缓刑,对涉案赃款予以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游贤全
检察官助理:詹鹏飞
2021年3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魏某某现监视居住于重庆市江北区**村**号楼**号,联系电话:17325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涉案四百元人民币已被公安机关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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