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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 诉 书
被告人顾年华,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5198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住重庆市江北区**路**号**栋**(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大足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月1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顾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51987********,汉族,专科文化程度,住重庆市江北区**栋**(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大足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月1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建军,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6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重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总监,住重庆市奉节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月1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力,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5199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重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理,住重庆市云阳县**镇**社**。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月1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桂中,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7199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重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理,住重庆市巫山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月1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年华、顾某等五人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案分别于2019年7月23日、9月29日、12月19日三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分别于2019年8月8日、10月23日退回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查后,分别于2019年9月8日、11月2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顾年华、顾某的犯罪事实
2018年3月以来,被告人顾年华委托重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制作股票配资软件,后陆续提供给雷某某(另案处理)、徐某某(另案处理)、罗某某(另案处理)、唐某甲(另案处理)等人。雷某某、徐某某、罗某某、唐某甲等各职场老板负责招揽客户,引导客户在顾年华提供的配资平台上注册、入金、交易,顾年华一方则负责提供配资平台的资金通道、部分资金收取、技术维护等。双方约定,顾年华按照9%至30%不等的比例在各职场老板处收取分成。
顾年华将各职场使用的股票配资平台分别命名为点汇成金、峰跃随配、天天策略、点点成金、点点随配、天盈等,宣称客户可通过公司配资平台购买股票,平台为客户9-10倍配备资金,以放大客户购买股票的资金量,需收取手续费和递延费(配资资金利息)。事实上上述产品均为一套软件,系非法股票配资平台,平台并未真实为客户进行配资,客户在平台获得的配资资金均为虚拟数值,客户的资金也并未进入证券市场购买股票,而是进入顾年华或各职场老板持有的账户。客户在平台上交易所产生的手续费、递延费以及客户的亏损,均成为平台的盈利。该部分盈利,由顾年华与各职场老板按比例分成。在平台运营过程中,顾年华一方对平台上的数据进行任意修改,如修改止盈率、手动平仓等,进一步造成被害人的损失扩大。
2018年8月,顾年华邀约顾某与其共同经营股票配资平台,顾某主要负责对接徐某某等职场老板、联系第三方公司进行技术维护、给各职场的模拟盘充值虚拟资金等工作。
通过上述手段,被告人顾年华、顾某骗取数百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2280万余元。
二、被告人张建军、张力、张桂中的犯罪事实
2018年8月1日,唐某甲(在逃,另案处理)使用其弟弟唐某乙的名义成立重庆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并聘任被告人张建军为公司总监,被告人张力、张桂中为公司经理,上述二人分别管理公司两个业务小组并兼任组长。2018年8月,唐某甲决定公司开始对外推销“点点金”股票软件,由公司业务员添加被害人微信后向被害人发送推荐购买股票的相关信息,在被害人产生兴趣并进行充值后,业务员谎称要让被害人添加自己的微信,随后让被害人添加张力或者张桂中的微信号,由张力或者张桂中与被害人交谈后,诱导被害人添加张建军的微信号码,张建军冒充股票指导老师向被害人推荐虚假的股票信息,指导客户在“点点金”平台注册并炒股。
2018年9月,唐某甲从顾年华处获得“点点成金”股票软件及相应的资金账号,张建军也从顾年华处获得点点成金平台后台管理账号。在被害人注册“点点金”软件后,张建军以提供VIP服务以及不收取分红的名义,诱骗被害人下载“点点成金”平台并充值,张力及张桂中则配合张建军劝说被害人下载使用“点点成金”并充值,客户充值或者将资金转入成功后,资金并未流入股市,而是直接流入“点点成金”平台对应的资金账号,“点点成金”平台制造客户在股市亏损的假象,骗取被害人“亏损”的资金、递延费、手续费等费用,张建军、张力、张桂中则从客户投入资金中进行提成。
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张建军、张力、张桂中采取上述方式共骗取被害人共计人民币2894407.94元,其中被告人张建军犯罪金额为人民币2894407.94元,被告人张力犯罪金额为人民币763112元,被告人张桂中犯罪金额为人民币293443元。
2019年1月17日,公安机关民警分别将被告人顾年华、顾某、张建军、张力、张桂中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顾某、张力、张桂中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公司营业执照》、《支付宝交易记录》、《银行转账记录》、《点点成金后台数据》、《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倪某某、杨某某、汪某某、吴某某、林某某、唐某乙、陈某甲、叶某某、胡某甲、辛某某、周某甲、胡某乙、陈某乙、勾某某、董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加某某、王某某、付某某、殷某某、周某乙、马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顾年华、顾某、张建军、张力、张桂中及同案犯雷某某、徐某某、罗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5.重庆华西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报告、重庆市科信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年华、顾某、张建军、张力、张桂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中顾年华、顾某、张建军、张力数额特别巨大,张桂中数额巨大,五名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五被告人刑事责任。五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共同犯罪中,顾年华、张建军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顾某、张力、张桂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顾某、张力、张桂中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助理:顾杰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顾年华、顾某、张建军、张力、张桂中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22张;
3.《量刑建议书》5份;
4.《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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