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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川检刑诉〔2020〕32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4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南川区,住重庆市南川区**镇**村**组**号。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6月24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犯滥伐林木罪,于2011年1月31日被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于2012年2月11日缓刑考验期满。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3日16时许,购毒人员邹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陈某某购买300元毒品,后二人在重庆市南川区南洋城小区后门处完成毒品交易,随即被当场查获。民警从邹某某处查获冰毒疑似物0.08克、麻古疑似物0.14克,从陈某某驾驶的渝D6****车辆上查获麻古疑似物19包,净重1.8克;查获冰毒疑似物21包,净重1.43克。经鉴定,以上毒品疑似物均系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通话清单、户籍信息、前科材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邹某某、董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渝公鉴(毒品)[2020]1795号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称量、提取笔录等;6.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1.51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94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
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苏俊宇
检察官助理 蔡光宇
2020年9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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