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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1159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121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贵州省遵义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2010年6月13日被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0年9月1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6年11月22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2017年4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2020年3月2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9月2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1日4时20分许,被告人钟某某在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城路同天绿岸小区门口的一花台处,趁被害人熊某某醉酒后熟睡,将熊某某掉落脚边的一部价值人民币2810元的华为P30PRO手机和一部价值人民币MATE10手机盗走。案发后,被盗的两部手机已追回发还熊某某。
2020年3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钟某某被公安机关捉获,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材料、前科材料、购买凭证、发还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熊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估价鉴定意见;
5.辨认现场等笔录;
6.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66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钟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蒙振宇
2020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被羁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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