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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重庆某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黄某甲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大律师 Comments0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碚检刑诉〔2020〕20号

被告单位重庆**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01090********,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路**号。法定代表人:黄某甲。

诉讼代表人黄某乙,男,58岁,**公司施工管理员。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1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公司法定代表人,重庆市垫江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城**栋**单元**(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垫江县**镇**村**组**号附**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月2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公司、被告人黄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刘某某、张某某、王某甲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退回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查后于2019年12月6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2020年1月7日两次依法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月至3月,被害人刘某某、张某某、王某甲等26名劳动者投诉**公司拖欠劳动者工资,重庆市北碚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北碚区人社局)接到刘某某等人的投诉后,于2017年1月18日向**公司张贴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该单位逾期未接受询问。2017年1月22日,北碚区人社局向**公司张贴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该单位逾期未履行指令。2017年4月5日,北碚区人社局向**公司下达并张贴送达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责令支付通知书》,要求其在3日内支付刘某某等26名劳动者工资合计397807元,该公司逾期未支付。2017年4月12日,北碚区人社局将该案移交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2017年5月11日,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受案,并于同日立案侦查。

2019年1月23日,被告人黄某甲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归案后,黄某甲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另查明,民警组织被告人黄某甲、**公司诉讼代表人黄某乙及20余名劳动者对被拖欠的劳动报酬进行核对,经双方共同确认,共计24名劳动者被拖欠劳动报酬318544.8元。截止2019年12月5日,黄某甲已支付被拖欠劳动报酬148110.18元,剩余未支付款项为170434.6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归案经过、**公司基本情况、拖欠劳动报酬金额及还款统计表、还款凭证、还款表、关于**公司拖欠员工工资的调查报告、碚人社案移[2017]3号劳动保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办案说明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肖某某、柏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送达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公司、被告人黄某甲以逃匿的方法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黄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时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婷婷

检察官助理:毛海霖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城**栋**单元**。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311页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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