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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 诉 书
被告人谭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5196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重庆市云阳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6月9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谭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6日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谭某某在位于云阳县**乡**村**组**号的丁某甲(另案处理)家地坝内捡到一支火药枪,并将该火药枪存放于云阳县**乡**村**组**号自己家中。2019年5月7日云阳县公安局民警在谭某某家中查获该火药枪。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查获的火药枪为枪支,且具备致伤力。
2019年5月7日,谭某某接到云阳县公安局民警电话后,于次日主动到故陵派出所接受讯问,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丁某甲、梁某某、丁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
5.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火药枪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谭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妮娜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住重庆市云阳县**乡**村**组**号,联系电话1399655****。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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