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重庆法律咨询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津检刑诉〔2020〕Z661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82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重庆市**有限公司公交车驾驶员,户籍地和住址重庆市大渡口区**村**号**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日0时起,长江干流大渡口区段实行常年禁渔,在禁渔期、禁渔区禁止使用密眼网进行捕捞。2020年5月16日17时许,被告人袁某某携带密眼网到重庆市大渡口原重钢焦化厂外长江水域非法捕捞淡水鳌鱼84尾(净重1.46千克)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现场查获捕鱼渔具密眼网1副,网目尺寸2.5厘米,经重庆市大渡口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定为禁用渔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密眼网、渔获物等物证照片;
2.户籍资料、禁渔文件、捕鱼网具及渔获物认定说明等书证;
3.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称量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采用禁用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安胜
检察官助理 沈海勇
2020年7月3日
附件:1.被告人袁某某现监视居住于重庆市大渡口区**村**号**号,联系方式150867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五十一页。
3.有关涉案捕鱼工具现扣押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渔获物已被无公害化处理。
我们守诚信用的原则,忠实于委托人的利益。认真负责地执行委托人的委托任务,积极协助双方为律师事务所,律师与当事人,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寻找对应专业的律师,类似的案例解决法律问题。在此过程中,如自身对法律问题比较模糊,也可以咨询重庆法律咨询客服。当然、如果你比较了解法律,但还是有一些疑惑,也可以查询类似的案例,法律条文解读,解决自身的法律问题。
严格来说是关于法律的信息网站,该信息提供法律知识,它通过介绍律师提供法律服务,而不直接提供诉讼法律服务,此内容无意替代律师建议。如果您对法律法规有任何问题,请务必与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颁行生效的原文核对。如果您对法律问题有任何疑问,请务必咨询您的律师或其他合格的法律工作者。
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0 | 重庆法律网保留所有权利 本站由上智科技提供技术支持 渝ICP备20007345号-4
使用本网站将受制于明确规定的使用条款。使用本网站即表示您同意遵守这些通用服务条款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