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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刑诉〔2020〕1369号
被告人艾某某,聋哑人,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2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岭**号。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7月被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月7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15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犯盗窃罪,于 2014年12月18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8日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11月2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5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与前罪合并执行拘役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7月7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20年9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9月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援助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31日中午,被告人艾某某伙同王某某(已判决)在南岸区南山老厂凤梧超市,趁营业员不备,盗走超市内的飞天茅台酒一瓶(价值2500元)。
2020年9月7日,被告人艾某某在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被民警抓获。被告人艾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营业执照》、《入库单》、《价格说明》等书证。
2.证人许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
5.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财物,价值2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艾某某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艾某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艾某某系又聋又哑的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艾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本次犯罪系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的被告人在判决宣告以前的其他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 钇
检察官助理:卢 敏
2020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艾某某现被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2册、光盘3张随案移送。
3.《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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