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重庆法律咨询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石某某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大律师 Comments0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20〕Z43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11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两江新区****号附******单元**,住重庆市两江新区****号附******单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晚,马某某通过“连信”联系被告人石某某购买200元的毒品冰毒和麻古,马某某承诺另外支付150元的车费和辛苦费。被告人石某某收到马某某350元毒资后,驾车搭乘曾某某(另案处理)前往沙坪坝区双碑向马某某送毒品。被告人石某某在双碑瑞景酒店门口,将一小包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一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交给曾某某,由曾某某到马某某指定的瑞景酒店8433房间向马某某交付该毒品,曾某某将该毒品交付给马某某后,被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当场查获上述毒品。次日凌晨,民警在被告人石某某家中将其抓获。经称重、鉴定,查获的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共计0.25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扣押清单、称重记录等书证;

2.​ 证人马某某、曾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

5.​ 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他人吸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石某某到案之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石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魏 军

检察官助理 夏宁静

2020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石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您是否正在寻找认证合格的律师,维护你的权益?

联系我们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