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重庆法律咨询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沈某盗窃案)_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大律师 Comments0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綦检刑诉〔2020〕Z484号

被告人沈某,男,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3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重庆市万盛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潼南区********号)。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0年7月、2012年8月、2015年1月、2016年10月、2017年7月、2019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一年、一年二个月、十个月、一年四个月、八个月,2020年2月18日刑满释放。现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4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退回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8月10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3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沈某在重庆市万盛区桂花小区8幢3单元楼梯间将被害人张某甲的一辆豪爵牌摩托车盗走。经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816元。

(二)2020年4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沈某在重庆市万盛区聚鑫缘小区盗走被害人秦某某的电瓶车的4个电瓶。

(三)2020年4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沈某在重庆市万盛区万盛花园车库盗走被害人蒋某某的电瓶车的6个电瓶。

(四)2020年5月初的一天中午,被告人沈某在重庆市万盛区聚鑫缘小区盗走被害人令某某的电瓶车的3个电瓶。

(五)2020年5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沈某在重庆市万盛区万新农贸市场盗走被害人张某乙的电瓶车的6个电瓶。

(六)2020年5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沈某在重庆市万盛区民政局旁的巷道内盗走被害人冉某某的电瓶车的6个电瓶。

(七)2020年5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沈某在重庆市万盛区万盛大道6号附2号万盛艺术幼儿园旁的居民楼下盗走被害人郭某某的电瓶车的6个电瓶。

(八)2020年5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沈某在重庆市万盛区塔山路23号八零一螺丝馆背后坝子盗走被害人王某某的电瓶车的8个电瓶。

2020年3月27日10时许,民警在重庆市万盛区被告人沈某家中将其抓获。取保候审期间,被告人沈某再次实施盗窃行为,于2020年5月13日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载明的摩托车等物证;

2.户籍信息、前科材料等书证;

3.证人罗某某、翁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张某甲等的陈述;

5.被告人沈某的供述和辩解;

6.价格认定结论书;

7.扣押、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另有多次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兵

检察官助理:费炼

2020年8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沈某现羁押在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九张;

3.《量刑建议书》三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您是否正在寻找认证合格的律师,维护你的权益?

联系我们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