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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1006号
被告人杨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2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九龙坡区**镇**村**组**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零十日。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20年7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杨某在重庆市高新区白市驿镇登山步道停车场对面马路边附近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将一包净重0.25克的白色晶体状可疑物、一颗净重0.11克的红色片剂状可疑物贩卖鄢某某。交易完成后,鄢某某被公安人员都当场抓获。公安人员从鄢某某处提取扣押了上述可疑物。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上述可疑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20年8月19日14时20分许,被告人杨某在重庆市高新区白市驿镇德云驿都大酒店附近被公安人员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公安人员从杨某处提取并扣押其联系贩卖毒品及收取毒资的手机各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甲基苯丙胺(冰毒)、甲基苯丙胺片剂照片等物证;
2微信聊天记录、户籍材料等书证;
3.证人鄢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杨某的供述和辩解;
5.《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物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提取、扣押、称量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0.36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现又犯该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杨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观长
检察官助理:陈荟如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联系方式1592260****)现被羁押在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散页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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