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重庆法律咨询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Z800号
被告人杨某,别名秦杨,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重庆市万州区**镇**村**组**号。因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6年7月14日被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7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被告人杨某受杨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邀约,共谋通过使用作弊器、共同打掩护等方式,骗取参赌人员陆某某等人共计人民币14万余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20年3月11日,杨某等人在杨某某丈母娘家中,以 “打三公”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陆某某人民币6万余元。杨某等六人各分得人民币1万余元。
二、2020年3月22日,被告人杨某等人在杨某家中,以“炸金花”方式,骗取陆某某人民币共计9万余元,扣除先前所赢赌资约2万元,陆某某另支付赌资约6万元,另欠被告人杨某等人约1万元。被告人杨某分得4000余元。
2020年5月11日,被告人杨某经侦查人员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上缴违法所得1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抓获经过、户籍资料、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陆某某的陈述;
3.证人杨某某、余某某等人的证言;
4.万州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2020]84号检验报告;
5.被告人杨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约14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其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其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 宁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 被告人现羁押在万州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我们守诚信用的原则,忠实于委托人的利益。认真负责地执行委托人的委托任务,积极协助双方为律师事务所,律师与当事人,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寻找对应专业的律师,类似的案例解决法律问题。在此过程中,如自身对法律问题比较模糊,也可以咨询重庆法律咨询客服。当然、如果你比较了解法律,但还是有一些疑惑,也可以查询类似的案例,法律条文解读,解决自身的法律问题。
严格来说是关于法律的信息网站,该信息提供法律知识,它通过介绍律师提供法律服务,而不直接提供诉讼法律服务,此内容无意替代律师建议。如果您对法律法规有任何问题,请务必与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颁行生效的原文核对。如果您对法律问题有任何疑问,请务必咨询您的律师或其他合格的法律工作者。
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0 | 重庆法律网保留所有权利 本站由上智科技提供技术支持 渝ICP备20007345号-4
使用本网站将受制于明确规定的使用条款。使用本网站即表示您同意遵守这些通用服务条款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