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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诈骗案)_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大律师 Comments0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Z800号 

被告人杨某,别名秦杨,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重庆市万州区**镇**村**组**号。因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6年7月14日被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7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被告人杨某受杨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邀约,共谋通过使用作弊器、共同打掩护等方式,骗取参赌人员陆某某等人共计人民币14万余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20年3月11日,杨某等人在杨某某丈母娘家中,以 “打三公”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陆某某人民币6万余元。杨某等六人各分得人民币1万余元。

二、2020年3月22日,被告人杨某等人在杨某家中,以“炸金花”方式,骗取陆某某人民币共计9万余元,扣除先前所赢赌资约2万元,陆某某另支付赌资约6万元,另欠被告人杨某等人约1万元。被告人杨某分得4000余元。

2020年5月11日,被告人杨某经侦查人员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上缴违法所得1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抓获经过、户籍资料、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陆某某的陈述;

3.证人杨某某、余某某等人的证言;

4.万州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2020]84号检验报告;

5.被告人杨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约14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其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其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 宁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 被告人现羁押在万州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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