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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大律师 Comments0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开州检一部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4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重庆市开州区人,住重庆市开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至被害人唐某某位于重庆市开州区**街道******的家中玩耍,唐某某欲出门买菜但未找到房屋大门钥匙,便让李某某在家中帮忙寻找钥匙。唐某某出门后,被告人李某某四处翻找钥匙时发现卧室衣柜抽屉内放有一扎现金,后李某某将抽屉内的人民币9400元盗走。

2020年3月2日,被告人李某某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民警抓获,并如实供述以上犯罪事实。

2020年3月4日,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民警将涉案财物发还给被害人唐某某。同年5月20日,被告人李某某取得被害人唐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

2.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3.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94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小平

检察官助理 蒋泽伟

2020年5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联系电话150234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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