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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冉某某等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伪造身份证件等罪案)_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大律师 Comments0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6197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重庆**咨询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生于重庆市万州区,住重庆市万州区**街道**号。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巫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巫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冉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61966********,汉族,本科文化程度,重庆**咨询公司总监,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住重庆市奉节县**街道**号。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巫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巫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13199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重庆**咨询公司职员,出生于重庆市巴南区,住重庆市南岸区**路**号。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8月24日被巫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巫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巫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冉某某、谢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巫山县公安局补充侦查1次(自2019年12月3日至2020年1月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被告人冉某某经人介绍认识了重庆**咨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彭某某。彭某某邀请冉某某担任公司派驻巫山片区工程总监。因冉某某无相关资质,彭某某安排公司员工被告人谢某某以该公司具备资质的李某某的名义为冉某某伪造相关证件。然后,冉某某通过微信将本人寸照发给谢某某。谢某某通过制作假证的人员为冉某某伪造了居民身份证、重庆大学建筑工程本科毕业证书、公路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道路与桥梁工程中级工程师资格证书。上述证件均为李某某的身份信息和冉某某的照片。之后,冉某某便作为巫山片区工程总监在巫山监理官渡、抱龙、培石、笃坪等地的若干项目。

2018年2月5日,巫山县交通委员会发文要求对监理人员资格审查登记。之后,冉某某将伪造的李某某身份证件、公路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重庆大学建筑工程本科毕业证书、道路与桥梁工程中级工程师资格证书交予交委建管科审查。因公司部分监理人员没有资质。冉某某将此情况告诉彭某某。后经彭某某许可,冉某某多次与谢某某联系制作了胡某某、吴某某、梁某某等5人的公路工程监理业务培训结业证书和吴某某、梁某某等5人的毕业证书,从而使吴某某等人通过资格审查。

2019年4月2日,冉某某总监的滨江路与广东西路连接道工程项目因施工单位严重偷工减料,该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垮塌质量事故。经测算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300万元,重建修复费用612万元。

2019年8月22日,被告人冉某某、彭某某主动到巫山县公安局投案;8月23日,谢某某主动到巫山县公安局投案。公安民警依法提取了伪造的冉某某、吴某某、梁某某等6人的毕业证6个,冉某某、吴某某、梁某某等5人的公路工程监理业务培训结业证书5个,李某某居民身份证,李某某公路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李某某道路与桥梁工程师资格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伪造的大学毕业证、公路工程监理业务培训结业证、李某某居民身份证,李某某公路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李某某道路与桥梁工程师资格证等物证;

2.巫山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提取扣押笔录、微信聊天记录、交通委员会提供的备案资料、学历查询证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龚某某、李某某、刘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彭某某、冉某某、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提取手机微信聊天数据而形成的光盘3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冉某某、谢某某共同参与伪造大学毕业证、居民身份证、工程师证等,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冉某某、谢某某共同故意犯罪,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系共同犯罪。谢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彭某某、冉某某、谢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巫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林海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冉某某、谢某某现羁押在巫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6册,光盘3张;

3. 《刑事案件换押提讯提解证》《量刑建议书》各3份,《证人名单》《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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