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重庆法律咨询网!
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322198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上海**重庆**有限公司销售贸易部经理,住陕西省凤翔县**镇**村**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8198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原上海**重庆**有限公司销售贸易部主管,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街道**小区**(户籍地四川省隆昌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袁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5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月,被告人张某某进入上海**重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住所为重庆市大渡口区**园**区**大道**号)工作,先后任贸易部主管、贸易部经理,工作职责为销售部业务洽谈、采购货品、批发销售、催收货款等。2013年8月至2014年10月,张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货款非法据为己有,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308000元。
2009年10月,被告人袁某某进入**公司工作,任业务员、贸易部主管,工作职责为采购货品、批发销售、催收货款等。2014年10月,袁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货款非法据为己有,共计140484元。具体事实如下:
2013年10月8日,**公司与永川区**经营部(以下简称“**经营部”)签订了鲜冻品购销合同,**公司向**经营部采购170000元冻猪肝和198000元冻猪带皮大五花肉并支付了货款,由于**经营部没有足量的冻猪带皮大五花肉,张某某要求将采购该批肉的198000元货款退还到自己的个人账户,**经营部将货款退给张某某后,张某某未将该款交回**公司,用于个人消费。
2014年10月,被告人张某某、袁某某共谋将**公司价值110000元的冻猪大排肌肉I“挂账”在袁某某联系的**公司客户“**”账上,由张某某将上述冻猪产品从库房提出销售给他人,所获货款交给袁某某用于其他生产经营,所得利润二人平分。后张某某将该笔货物卖给散户, 所得货款110000元分三次转给袁某某,袁某某未将该货款用于生产经营,用于个人消费。
2014年10月,被告人袁某某将**公司价值30484元的冻猪肉、冻鸡鸭产品“挂账”在袁某某联系的**公司客户“**”账上,然后将该冻产品从库房提出销售给他人,所获货款用于个人消费。
2015年**公司查账,被告人张某某因此擅自离开**公司,并切断联系方式。2016年5月,被告人袁某某从**公司离职。
2020年1月17日,被告人张某某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2020年3月16日,被告人袁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提货单》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郭某某、彭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袁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袁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量刑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量刑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建议对被告人袁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江政蜀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大渡口区看守所;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大渡口区**街道**小区**。
2.案卷4册,补充材料2份。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我们守诚信用的原则,忠实于委托人的利益。认真负责地执行委托人的委托任务,积极协助双方为律师事务所,律师与当事人,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寻找对应专业的律师,类似的案例解决法律问题。在此过程中,如自身对法律问题比较模糊,也可以咨询重庆法律咨询客服。当然、如果你比较了解法律,但还是有一些疑惑,也可以查询类似的案例,法律条文解读,解决自身的法律问题。
严格来说是关于法律的信息网站,该信息提供法律知识,它通过介绍律师提供法律服务,而不直接提供诉讼法律服务,此内容无意替代律师建议。如果您对法律法规有任何问题,请务必与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颁行生效的原文核对。如果您对法律问题有任何疑问,请务必咨询您的律师或其他合格的法律工作者。
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0 | 重庆法律网保留所有权利 本站由上智科技提供技术支持 渝ICP备20007345号-4
使用本网站将受制于明确规定的使用条款。使用本网站即表示您同意遵守这些通用服务条款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