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重庆法律咨询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碚检刑诉〔2020〕Z367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2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2月15日被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2013年9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8日21时许,吸毒人员梁某某通过微信与李某某联系购买毒品,李某某便委托蒋某某购买,后蒋某某通过微信与被告人唐某某联系购买毒品并转款200元人民币。随后,唐某某将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1小包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2颗放到重庆市北碚区老城中国电信附近的矮墙式栏杆处,并通过录制视频的方式告知,李某某取到毒品后交给梁某某(经称重,分别净重0.10克和0.20克)。当晚23时许,李某某再次委托蒋某某购买毒品,蒋某某通过微信再次与唐某某联系并转款200元人民币,唐某某采取同样的方式将甲基苯丙胺1小包和甲基苯丙胺片剂2颗放在北碚区老城中国电信附近的矮墙式栏杆处(经称重,分别净重0.14克和0.21克),交易完成后,唐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所送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唐某某的户口材料、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蒋某某、李某某、梁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提取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故意非法贩卖甲基苯丙胺0.65克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熠
2020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北碚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我们守诚信用的原则,忠实于委托人的利益。认真负责地执行委托人的委托任务,积极协助双方为律师事务所,律师与当事人,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寻找对应专业的律师,类似的案例解决法律问题。在此过程中,如自身对法律问题比较模糊,也可以咨询重庆法律咨询客服。当然、如果你比较了解法律,但还是有一些疑惑,也可以查询类似的案例,法律条文解读,解决自身的法律问题。
严格来说是关于法律的信息网站,该信息提供法律知识,它通过介绍律师提供法律服务,而不直接提供诉讼法律服务,此内容无意替代律师建议。如果您对法律法规有任何问题,请务必与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颁行生效的原文核对。如果您对法律问题有任何疑问,请务必咨询您的律师或其他合格的法律工作者。
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0 | 重庆法律网保留所有权利 本站由上智科技提供技术支持 渝ICP备20007345号-4
使用本网站将受制于明确规定的使用条款。使用本网站即表示您同意遵守这些通用服务条款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