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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刑诉〔2021〕155号
被告人周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2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进城务工人员,住重庆市武隆区**乡**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31日被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3日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9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1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3日被该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周某在重庆市南岸区南坪万达广场负一楼车库发现一辆奥迪A5敞篷轿车,为了拿走该车中控台处的少量现金,周某使用一块尖锐瓷砖将该车顶部软棚划破,造成一道贯穿破口。经重庆市南岸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车辆被损坏部位价值72502元,修复部分损失2600元,共计75102元。
2020年3月11日17时许,被告人周某在南岸区响水苑小区大门处被捉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罪行。
2020年11月,被告人亲属已赔偿被害人损失4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视频截图、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周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故意毁坏他人价值75102元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在前罪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莹
检察官助理:闵丰锦
2021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两册随案移送;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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