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重庆法律咨询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Z417号
被告人卢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1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重庆市万州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镇**村**组**号,现住重庆市万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6日被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被告人卢某某在万州区**镇**村**组**号附近播种罂粟籽。2020年4 月 5日,万州区公安局分水派出所民警在上述地点查获疑似罂粟共计1276 株,并予以铲除。经西南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卢某某种植的疑似罂粟为毒品原植物罂粟植株。
2020年4月5日,被告人卢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 证人陈某某、廖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西南大学司法鉴定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 提取、核量、取样、封存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明知是毒品原植物而非法种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柯文俊
检察官助理 王兵兵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万州区**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772380****。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我们守诚信用的原则,忠实于委托人的利益。认真负责地执行委托人的委托任务,积极协助双方为律师事务所,律师与当事人,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寻找对应专业的律师,类似的案例解决法律问题。在此过程中,如自身对法律问题比较模糊,也可以咨询重庆法律咨询客服。当然、如果你比较了解法律,但还是有一些疑惑,也可以查询类似的案例,法律条文解读,解决自身的法律问题。
严格来说是关于法律的信息网站,该信息提供法律知识,它通过介绍律师提供法律服务,而不直接提供诉讼法律服务,此内容无意替代律师建议。如果您对法律法规有任何问题,请务必与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颁行生效的原文核对。如果您对法律问题有任何疑问,请务必咨询您的律师或其他合格的法律工作者。
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0 | 重庆法律网保留所有权利 本站由上智科技提供技术支持 渝ICP备20007345号-4
使用本网站将受制于明确规定的使用条款。使用本网站即表示您同意遵守这些通用服务条款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