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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大律师 Comments0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Z417号

被告人卢某某,女,196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1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重庆市万州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号,现住重庆市万州区********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6日被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被告人卢某某在万州区********号附近播种罂粟籽。2020年4 月 5日,万州区公安局分水派出所民警在上述地点查获疑似罂粟共计1276 株,并予以铲除。经西南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卢某某种植的疑似罂粟为毒品原植物罂粟植株。

2020年4月5日,被告人卢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 证人陈某某、廖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西南大学司法鉴定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 提取、核量、取样、封存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明知是毒品原植物而非法种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柯文俊

检察官助理  王兵兵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万州区********号,联系电话:1772380****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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