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重庆法律咨询网!
起 诉 书
本案由秀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冉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5月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5月8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3日16时30分,被告人冉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渝D*****轻型普通货车,沿秀山县X077线由溶溪中学往溶溪政府方向行驶,行至X077线溶溪镇王家冲路段时,将行人杨某甲撞倒在地,造成杨某甲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2019年12月2日,经秀山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冉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冉某某当即下车委托在现场的杨某乙向溶溪镇派出所报警并在原地等候。
冉某某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已全部到位,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人民调解协议书(秀交调【2019】642号)、谅解书、收条、村委会证明;
2.证人喻某某、杨某乙、易某某、杨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冉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公开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秀山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文书(渝秀公鉴(病理)【2019】40号)、湘西州格致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湘西州格致司法所【2019】车鉴字第464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冉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冉某某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冉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检察官:陈海燕
检察官助理:黄艳
附:
1.被告人冉某某取保候审于秀山县**镇**村**组**号家中;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我们守诚信用的原则,忠实于委托人的利益。认真负责地执行委托人的委托任务,积极协助双方为律师事务所,律师与当事人,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寻找对应专业的律师,类似的案例解决法律问题。在此过程中,如自身对法律问题比较模糊,也可以咨询重庆法律咨询客服。当然、如果你比较了解法律,但还是有一些疑惑,也可以查询类似的案例,法律条文解读,解决自身的法律问题。
严格来说是关于法律的信息网站,该信息提供法律知识,它通过介绍律师提供法律服务,而不直接提供诉讼法律服务,此内容无意替代律师建议。如果您对法律法规有任何问题,请务必与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颁行生效的原文核对。如果您对法律问题有任何疑问,请务必咨询您的律师或其他合格的法律工作者。
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0 | 重庆法律网保留所有权利 本站由上智科技提供技术支持 渝ICP备20007345号-4
使用本网站将受制于明确规定的使用条款。使用本网站即表示您同意遵守这些通用服务条款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