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重庆法律咨询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巴检刑不诉〔2020〕117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02198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局员工,现住重庆市巴南区**街道**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路**号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驾驶川ED****号小型轿车搭乘苏某某,沿重庆市巴南区红光大道由花溪隧道往九龙坡区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李家沱长江大桥头路口时,与道路中央隔离护栏相撞后驶入对向车道,造成乘车人苏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带伤者去医院治疗,医护人员随后报警。民警到医院后发现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有酒驾嫌疑,便提取了赵某某的静脉血送检。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赵某某的静脉血样中乙醇含量为33.7mg/100mg。2020年4月29日,经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交巡警支队认定,赵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苏某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本案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证、行驶证、诊断证明书、血样提取登记表、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兰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苏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乙醇鉴定书》、《伤情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其到案后如实供述,无犯罪前科,认罪、积极赔偿,取得谅解,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我们守诚信用的原则,忠实于委托人的利益。认真负责地执行委托人的委托任务,积极协助双方为律师事务所,律师与当事人,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寻找对应专业的律师,类似的案例解决法律问题。在此过程中,如自身对法律问题比较模糊,也可以咨询重庆法律咨询客服。当然、如果你比较了解法律,但还是有一些疑惑,也可以查询类似的案例,法律条文解读,解决自身的法律问题。
严格来说是关于法律的信息网站,该信息提供法律知识,它通过介绍律师提供法律服务,而不直接提供诉讼法律服务,此内容无意替代律师建议。如果您对法律法规有任何问题,请务必与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颁行生效的原文核对。如果您对法律问题有任何疑问,请务必咨询您的律师或其他合格的法律工作者。
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0 | 重庆法律网保留所有权利 本站由上智科技提供技术支持 渝ICP备20007345号-4
使用本网站将受制于明确规定的使用条款。使用本网站即表示您同意遵守这些通用服务条款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